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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206.7万人参保工伤险 工亡补偿将超61万

来源:青岛日报 2011-01-01 07:15:31

    国务院新修订的 《工伤保险条例》将于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根据新条例规定,我市工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将接近原来补偿标准的3倍,增至36万元,如果再加上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因工死亡职工的上述三项待遇合计将超过61万元。 6年增2倍多全市206.7万人参保

    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我市的工伤保险制度取得长足的进步和发展。市人社局有关人士介绍,截止到2010年11月底,我市工伤保险的参保人数已经达到了206.7万人,比条例实施前2003年底增长了2.5倍。参保单位由2003年底的1.6万户增加到目前的6万户。这期间,我市还全面实施了平安计划,农民工的参保人数也从20万增加到87万人。

    据介绍,全市企业1-4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由2003年底的月人均839元,增长到目前的1720元,平均年增长13%;供养亲属抚恤金月人均392元,增长到目前的774元,平均年增长12%。

    我市还建立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发放的“一条龙”的服务体系。在确保工伤职工发放待遇的同时,建立了工伤康复制度。

    保障范围扩容补助金标准增至原来3倍

    按照规定,新条例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纳入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目前,我市现行政策已将上述职业人群全部纳入了工伤保障范围。

    同时,新条例将职工因工死亡发放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原条例按照供养亲属的人数,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至60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每人补偿12万元左右。而根据新条例,如按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计算,那么这一补偿标准将达到34.35万元。“如按2010年计算,2011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还会增加,接近原来补偿标准的3倍,”市人社局负责人说,“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测算,再加上同时实行的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因工死亡职工的上述三项待遇合计将超过61万元。”此外,伤残补助金标准也有所提高。 认定范围扩大惠及了更多职工群众 “新条例规定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由原来的机动车事故伤害扩大到机动车、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惠及了更多的职工群众。”市人社局这位负责人介绍,这样既体现了公平原则,也符合实践发展的需要。

    同时,限定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对上下班途中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如无证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酒后驾车等行为造成本人伤亡的,具有相当的主观故意且社会危害性较大,则被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外。这位负责人介绍说,“这提醒广大职工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确保人身安全,维护家庭和谐美满。”

    分散用人单位风险减少参保单位支出

    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新条例将从两方面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首先新条例将原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部分工伤待遇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新条例实施后,工伤职工 “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将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用人单位不再承担。按照我市2010年度有关数据作为参照基准进行预测,将为我市工伤参保单位减少支出近5000万元。

    其次,新条例明确将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规定,将从源头上减少工伤发生率,进一步降低用人单位的工伤费用和风险。

    强化用人单位责任工伤职工维权时间缩短1/3

    “新条例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新条例规定,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同时,增加了工伤认定快速办理的规定,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缩短了工伤认定时间。经初步测算,工伤职工的整个维权时间将缩短1/3。

    同时,新条例新增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的规定,使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救治,也从制度上遏制部分用人单位的恶意诉讼。新条例还规定,对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职工权利得保障未依法缴社保费可举报

    新条例实施后,广大职工如发现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投诉。

    新条例规定了对不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先是要求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以欠缴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在职工发生事故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新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新条例同时还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新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不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举报投诉电话:

    ●市内四区国有、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向市劳动保障监察局投诉:

    市劳动保障监察局:82670331;

    ●市内四区区属企业、私营、个体经济组织向单位用工所在区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

    市南区:68896007,市北区:83902705,

    四方区:83761675,李沧区:84616606;

    ●五市三区及保税区向单位用工所在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投诉:

    崂山区:88978673,黄岛区:86896513,

    保税区:86766803,城阳区:87968528,

    胶南市:86163329,胶州市:82205962,

    即墨市:88531461,平度市:88321806,

    莱西市:88478430。(记者 贾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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