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月18日,保监会发布了《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金限额全国统一调整为10万元。据悉,《通知》将于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通知》对如何计算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金限额,进行了更加科学、合理的规定。 如对于投保人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每一份保险合同,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现金价值可以不计算在10万元的限额中。 如对于投资连结保险合同、万能保险合同,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账户价值可以不计算在10万元的限额中。此外,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部分也可以不计算在10万元限额之中。 “这些条款表明,部分险种可以为未成年人投保超过10万限额的保险,如投连险投资账户部分,航空意外保险等。”一位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 “《通知》出台,我个人认为主要是让未成年人投保更加合规,切合实际。《通知》也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如 ‘在订立保险合同前,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并询问其未成年子女在本公司及其他保险公司已经参保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的有关情况。’。”该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 《通知》中规定,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已经达到限额的,保险公司不得超过限额继续承保;尚未达到限额的,保险公司可以就差额部分进行承保,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差额部分的计算过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