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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根据意见,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对不同承租群体实行不高于市场租金的级差化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3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意见明确了房源要求和建设标准。公共租赁住房主要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满足基本居住需求,既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形式的住房。 意见规定,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应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居住人口及构成等要素,合理确定套型比例和结构,并根据不同的承租群体,按照规定的装修和配套标准,进行相应的装修,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其中,政府投资建筹的公共租赁住房应严格执行《青岛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装修及配套标准》,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以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建设部《宿舍建筑设计规范》以及省市有关建筑标准、规范和规定。 意见明确指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引进人才、新就业职工中的住房困难群体和外来务工人员。其中,政府投资建筹的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确定,现阶段主要面向符合我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确无力购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引进人才供应。企业和其他社会机构投资建筹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供应。新就业职工主要是在本市工作一定年限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主要是有稳定职业、在本市居住一定年限以上的非本地职工。 公共租赁住房对不同承租群体实行不高于市场租金的级差化租金。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照同地段住宅市场租金下浮一定比例确定。市场租金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测定。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投资机构自行制定,报房屋所在地的区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崔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