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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调整公积金政策

来源:青岛日报/青岛早报 2010-07-22 09:00:00

    我市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 ■提高首付■限制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租赁住房也可提取公积金

    记者日前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自2010年7月21日起,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关标准进行调整,青岛由此也成为省内首个对公积金政策进行紧缩调整的城市。

    此次调整提高了贷款首付,包括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由20%调回至30%;二手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由3 0%调回至40%;对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家庭,结清公积金贷款五年之内(含五年),不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对符合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家庭,其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对三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家庭,暂停发放公积金贷款;暂停异地缴存公积金在我市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等等。

    此次调整还限制了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即在结清公积金贷款五年之内(含五年),不可申请公积金贷款。符合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家庭,其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

    另外,此次调整还规范了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凡是承租本市廉租住房的;享受本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本市公有住房的;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用本市住房,年房租超过承租人及配偶年工资收入10%的,都可提出公积金。

    在租赁住房承租期内,提取额度按不同条件确定,同时每套租赁住房每月住房公积金可提额度不超过1000元,年度最高可提额度为12000元。 (记者 傅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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