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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介绍工作吊住胃口 余小姐说,薛先生一直以“能介绍更好的工作”来吊住她的胃口,使她一次次相信对方。在此期间,薛先生确实为她介绍了一份工作。当时,签内部合同一个月基本工资为2000元,外部合同基本工资为960元。薛先生表示,需要2万元的活动经费,余小姐支付了2万元后顺利上岗工作。但在这期间,余小姐发现公司并未为她交纳住房公积金,她再次找到薛先生,并支付1.2万元让他帮忙交公积金。因为钱是余小姐母亲出的,她让薛写下了收据。 事后,余小姐竟然发现薛先生并没有帮忙交公积金,而是自行将钱花掉。 “因为有收条,所以他最后还了6000元。 ”余小姐说,薛先生一直以各种形式让她掉入“陷阱”,如今连手机也关机了,只知道他住在宜川一村,1983年出生。除了在网上和薛的一些聊天记录以外,她手头也没有太多证据证明自己的卡都是被薛使用的。 ◎银行说法 本人应对个人信用卡负责 记者在网上搜索 “信用卡借用”,出现了2350000多条相关信息,情况大多是“因朋友要出国信用卡额度不够”,或者“资金周转不过来又急需用钱,然后将自己的信用卡借给朋友使用,但朋友却逾期不还款,生成滞纳金,造成损失“等等。 一名银行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将信用卡借给别人使用是违法的。一般有密码是认密码,无密码是认签名,余小姐的8张卡都属于有密码的卡,因为在申请书里的信用卡章程明确规定必须本人使用,银行是不会负责的,所以如果有什么资金损失,只能由余小姐自己承担。银行在向余小姐首次催缴还款时,余小姐可以去还款和签分期还款协议,但不会涉及减免息费的情况。 根据规定,过了这段时间,余小姐还是没有还款行为或还款协议,余小姐的账户会被转交律师事务所处理,然后根据欠款多少转入相关催缴程序,如果欠款在5000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没有还款,要负法律责任,建议余小姐可先还部分,并与银行协商分期还款的事,然后通过法律手段向薛先生讨回欠款。 ◎律师提醒 信用卡不能借给他人使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出台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持卡人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及其账户。这种行为已违反规定。虽然持卡人信用卡借给了别人透支,但是由于持卡人没有变,一切责任由信用卡持卡人承担,如果信用卡上透支的金额不能按时还清,其个人信用记录将受到影响。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张黔林律师告诉记者,如果余小姐所述情况属实,她应该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薛先生的行为很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如果薛先生借用后因一时没有钱而拖欠不还,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如今,不少犯罪分子把大学生或刚走入社会的人当作诈骗对象,主要是因为他们的经济来自父母,对金钱不够重视,防范意识差。因此,涉世较浅的人对此事一定要谨慎,不能以“哥们义气”、“帮朋友忙”等理由轻率地将个人财物交给他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