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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新规 小额贷款公司最高可贷100万元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2010-05-24 09:33:52

本报讯 (记者 初小燕 通讯员王霞 李王君) 近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 《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是自2008年9月10日《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施行以来,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又一新规。该通知进一步规范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注册资本取消1.5亿元上限,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由原来的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20%调整至30%;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最高贷款额由50万元上升至100万元。新规的出台,进一步保障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所谓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本省限定区域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不含外商投资企业)。《通知》要求,注册资本提高下限、放宽上限,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亿元。取消1.5亿元注册资本上限。

股东身份进一步限定、持股比例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股东除满足现有政策规定外,及一般应为公司所在县(市、区)的企业法人(不含外商投资企业)、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还必须是本县(市、区)销售收入和上缴税收前20强或近3年实现利润合计1500万元以上的骨干企业,主发起人持股比例由原来的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20%调整至30%。同时明确了坚持股东本地化原则,本县(市、区)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60%,原则上不吸收外省股东入股。股东认定标准为:法人股东以企业营业执照的住所为准,自然人股东以其身份证住所所在地、户口所在地为准,对于3年以上在试点区域居住和工作的外地股东,原则上视为所在县(市、区)股东。

《通知》明确了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拟任董事长、总经理的准入核准。拟任董事长应为在本县(市、区)具有一定影响、资金实力雄厚且声誉良好的企业家;拟任总经理应在近10年从业经历中,具有2年以上银行业从业经历。而且,审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时,要对拟任董事长、总经理进行面谈,进行综合考察。

提高小额贷款限定标准。明确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经营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 (含1亿元)的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的限定标准由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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