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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了解到,保监会最新下发的《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表示,保险公司相互代理可不限于集团公司内部。 通知指出,根据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省级行政区设立分公司后,可不逐级设立分支机构,直接或者利用包括相互代理在内的中介渠道开展业务。集团内部相互代理的风险较为特殊,应予以重点关注。相关公司应确保法律关系清晰、管控责任明确、财务核算和资金流向清楚透明。 通知同时明确,保险公司利用中介渠道开展业务应确保服务质量,客户的正当权益不因此受到不利影响。 根据以往规定,保险集团公司或控股公司的产、寿险公司之间,以产险公司现有客户营销关系为基础,销售集团公司寿险子公司产品。2007年产险、寿险交叉销售限制被解禁,国寿、人保、平安等同时拥有产、寿险公司的保险集团,纷纷开展产、寿险交叉销售。尽管许可范围很窄,但交叉业务仍给保险公司带来了相当多的保费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