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开展反假币知识普及 建行青岛分行在行动

    一、人民币防伪特征:

    第五套(1999)人民币采用凹版印刷技术印制而成,其特点如下:

    1、票面为特殊印钞纸张,有弹性,在紫外光源下观察时无光反映;

    2、票面上图纹、线条用放大镜下观察,可清晰辨别呈现为多色线状结构,整体图案清晰,凹印线纹凸出的手感较强;

    3、票面正面有“面额”字样的无色荧光油墨和背面主景的有色荧光油墨;

    4、票面表面和内部有红、蓝彩色纤维和黄、蓝无色荧光纤维,可以在纸面上用针挑出;

    5、票面正面左侧的“水印”为多层次固定水印图案,迎光透视,有很强的明暗层次和立体感;

    6、票面黑色冠字号码排列整齐,且有磁性;

    7、票面正面右上角有折光“面额”隐形图案;

    8、票面上油墨明亮有光泽,对印图案吻合;

    9、票面正、背面“RMB”和“人民币”缩微文字在放大镜下呈清晰字样。

    二、常见假币的种类:

     假人民币包括伪造币和变造币。伪造币指仿照真币原样,利用各种手段非法重新仿制的各类假票币。变造币指在真币基础上或以真币为基本材料,通过挖补、剪接、涂改、揭层等办法加工处理,使原币改变数量、形态,以此实现升值的假货币。假币种类包括机制、拓印、复印、照相、描绘、石、木版以及蜡版、油印假币等。其中电子扫描分色制版印刷的机制假币数量最多,伪造水平较高,危险性最大。

    三、常用的假币识别方法

    1、真币对照法 

    即将可疑币与真币进行对照,仔细观察两币之间在纸张、图案、油墨、水印、安全线等方面的差异。真币的图案颜色协调,人像层次丰富,富有立体感,人物形象表情传神,色彩柔和亮丽;安全线牢固地与纸张粘合在一起,并有特殊的防伪标记;对印图案完整、准确,各种线条粗细均匀,只线、斜线、波纹线明晰、光洁。真币印制精细,假币则必然与真币有不同或粗制滥造之处。

    2、手感触摸法

    现行流通的纸币,元以上券别分别采用了凹印技术,可依靠手指反复触摸钞票的感觉来分别人民币的真伪。人民币是采用特种原料,由专用钞造设备钞制的印钞专用纸张印制的,纸质坚挺有韧性,切币面主要图景、国徽、盲文及“中国人民银行”行名字样有明显的凹凸感。假币则纸质松软、平滑无弹性。

    3、水印观察法

    真币水印是在造纸过程中做在纸张中的,对光透视,真币水印层次丰富,立体感强,层次分明,灰度清晰,具有浮雕立体效果。假币水印则是用印模盖上去的,或采用其他方法制作,假币一般平放即能看出水印,且水印无立体感,图象失真。

    4、工具检测法

    就是借助一些简单工具或专用鉴别仪器进行钞票真伪识别的方法。如借助放大镜来观察票面线条的清晰度,胶、凹印缩微文字等;也可将真币置于紫外光灯下,观察有色和无色荧光油墨印刷图案,纸张中有不规则分布的黄、蓝两色荧光纤维,票面颜色无刺眼现象,假币则出现刺眼的蓝白光,但用这种方法检测时,有时个别真币由于接触过肥皂粉或其他化学物品,也会有荧光反应;用磁性检测仪检测黑色横号码的磁性,真币在检测时检测仪会叫或灯亮,假币则无这种反应。

    四、个人发现假币如何处理

    个人发现假币后应上缴中国人民银行或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如果发现他人持有少量假币,应劝其向上述机构上缴; 如果发现他人持有较多假币或有参与制贩假币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银行发现假币处理流程

    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第六项内容:假币的咨询及鉴定

    客户可到任何金融机构咨询假币相关业务知识。

    假币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可以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鉴定机构应当无偿提供鉴定货币真伪的服务,鉴定后应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货币真伪鉴定书》,并加盖货币鉴定专用章和鉴定人名章。

    六、假币犯罪及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假币犯罪及处罚有以下规定:

    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罪】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一百七十二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七十三条 【变造货币罪】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