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讯 记者自青岛市税务局获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规定,自11月1日起,青岛市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享受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
享受延缓缴纳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
此次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销售额主要按三种方式确定,一是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的销售额确定;二是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三是2021年10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首个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根据公告,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3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缓缴的税费。
据悉,青岛市税务局已通过电子税务局、互联网站、微信公众号、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等政策宣传辅导平台,对中小微企业进行广泛宣传和精准辅导,确保广大纳税人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同时,加大对申报流程的梳理和自助设备的维护力度,为广大中小微企业及时高效充分享受最新政策提供有力保障。(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傅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