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过去的“3·15”国际消费者维权日,青岛市政法部门发布了各类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案件,以提醒和帮助广大消费者面对虚假宣传、霸王条款、预付消费、价格欺诈、强制消费等问题造成的纠纷,要理直气壮地依法维权。同时,也展现出政法部门“打假”不仅仅局限于经济消费领域,一切虚假的、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司法机关都会不遗余力予以打击,为消费者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消费环境,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贡献司法力量。
在此选撷青岛市检察院、市南区法院、市南区检察院、黄岛区法院、市中公证处等单位办理的相关案件。
“老中医”坐诊卖假药
——青岛市检察院成功办理一起保护消费者权益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案
青岛市检察院第八检察部日前办理的一起牟某某和温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法院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追缴食品药品领域惩罚性赔偿金94650元,两被告在全国性主流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案情简介】2009年至2016年间,牟某某、温某某在没有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在青岛市城阳区某社区内生产并销售假药。期间,温某某因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判处刑罚,牟某某因出逃下落不明未予刑罚。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6月,温某某出狱后与牟某某再次在崂山区租赁厂房生产并销售假药。2017年10月,温某某再次被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19年4月,牟某某被山东省诸城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同年8月被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且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药品、保健品相关的活动。
近七年期间,牟某某、温某某在没有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先后生产“肾宝通胶囊”等10种标有品名、功能、主治及服法的药品,生产“万心通”等8种标注有药品名称、用法用量的药品,以上均被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为按假药论处。
牟某某、温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情况下,通过对外联系销售、牟某某坐诊的方式销售牟利,温某某负责财务记账。在坐诊行医期间,众多患者“慕名而来”高价求药。近七年间,违法对外生产销售假药达130万元,且多名消费者服用后身体出现不良状况。经排查,牟某某、温某某共向未能核实确定身份的不特定消费者销售药品31550元,该部分属于民事公益诉讼起诉范围,公告期间没有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青岛市检察院对此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牟某某辩称其出身中医世家,涉案药物仅仅是按假药论处,并不是假药。
承办检察官认为:牟某某、温某某二人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人体用药安全、身体健康和合法用药的权利,面向不特定消费者销售,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起诉意见和辩论意见。
【办案人员提醒】本案被告掌握一定的中医药理知识,本应弘扬中医传统文化瑰宝,却身陷囹圄,锒铛入狱,生产销售的药品既不能保证药品质量,也无法确定用药安全性。通过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提醒广大患者提高警惕,注意用药安全。同时,也警示违法者切莫投机取巧、违法经营。
擦亮双眼辨清假名牌
——市南法院、市南检察院惩治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犯罪
【案情简介】2017年7月,被告人邵某明知他人让其运输的货物中有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联系王某(已判决)经营的青岛某国际物流公司进行运输。2017年9月,王某运输的假冒LV、ADIDAS、NIKE等品牌的商品被济南海关查扣,经鉴定,被查获的物品价值人民币4274989元,其中邵某运输物品价值人民币20余万元。被告人邵某后被查获。
2021年1月5日,市南区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被告人邵某提起公诉。2021年1月26日,市南区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邵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办案人员提醒】“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刻不容缓。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会使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直接流向消费者,危害消费者的权益,同时还损害了相关企业的合法权益。而运输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同样是犯罪,应予以严厉打击。作为消费者,请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商品,不要贪图便宜,在发现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时,也要注重维权,积极举报。
“第三人”致顾客受伤
——莱西法院判决美容养生会所承担相应责任
【案情简介】李某在某美容养生会所拔罐,期间一小孩进入会所玩耍,从店员柳某的包里取出一枚小刀,并在玩耍时不小心划伤正在拔罐的李某。后李某以该美容养生会所为被告提起诉讼。
莱西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发生在正常营业的某美容养生会所内,李某作为顾客正在接受拔罐服务,提供服务的经营机构应当有效保证顾客的人身财产安全,管理好店内物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某美容养生会所未尽到该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酌定赔偿责任以20%为宜。
法院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办案人员提醒】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在生意兴隆的同时,请保护好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并时刻预防第三人侵权的发生。
“保全证据公证”为消费者维权护航
——市中公证处办理一起涉假茅台公证案
【案情简介】消费者李先生曾到青岛市某区的一家烟酒批发商店购买过两箱价格不菲的茅台酒,在饮用过程中发现酒的口感不对怀疑是假冒伪劣酒。李先生想找店家索赔又担心其矢口否认,于是他想去上述商店再买两箱茅台酒做鉴定。为了固定证据以便维权时举证,经律师提醒,李先生到青岛市市中公证处申请对他的购物行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接到李先生申请后,市中公证处随即派出两名公证人员跟随李先生一起到上述烟酒批发商店附近。为了不引起店家怀疑,公证人员先进入上述店铺以选购商品的方式在店中等候,随后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李先生也进入店中购买了两箱茅台酒并索要了付款凭证。李先生随后携带两箱茅台酒离开商店与公证人员一起回到公证处,公证人员对李先生购得的上述两箱茅台酒进行开箱、封存、拍照后交给李先生自行保管。
事后李先生向公证人员反馈其已持上述保全证据公证书向上述店家交涉,并顺利获得退款和赔偿。
【办案人员提醒】诚实经营、信守承诺,向消费者提供货真价实的商品是商家的基本义务。但总有一些商家为逐利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特别是网络购物蓬勃发展的今天,因网络的虚拟、电子购物证据易被篡改、删除的特性,消费者维权取证更是难上加难,消费者在消费的同时也要提高维权意识,注意留存好证据,让商家的违法成本不断增高,促使其不断规范自己的商业行为。而借助保全证据公证特别是网络购物证据保全公证,可以起到固定关键性证据的作用,为消费者的维权之路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