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醒用人单位:防暑降温费从6月起发放,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45号)要求,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不得以清凉饮料充抵防暑降温费。
防暑降温费的发放范围为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职工未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高温天气下,企业要严格按照《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的要求,改善好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制度,落实防暑降温工作措施,调整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此外,还要认真落实高温待遇。
根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企业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职工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投诉,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仲裁申请。
日前,全国各地已相继入夏,气温攀升。为有效防控夏季高温天气导致劳动者中暑及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降低高温作业对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的损害,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劳动安全健康权益,全国总工会近日印发《关于做好2020年职工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工会把服务和保障职工健康纳入工会工作的重要日程,提早安排部署,推动防暑降温工作落实,切实维护职工安全健康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通知》指出,当前全国疫情防控已取得重大战略成果,生产生活秩序加快恢复的态势不断巩固和拓展。各级工会要准确把握国内外疫情防控和经济形势的阶段性变化,因时因势调整职工防暑降温工作着力点和应对举措。要推动做好工作环境定期消毒、工作场所通风换气、加强作业人员个人防护、控制和减少人员聚集等工作;要统筹用好工会各方面资源,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和夏季高温天气因素叠加给职工生产生活带来的不利影响。
《通知》要求,各级工会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群众监督职责,督促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要求,落实防暑降温主体责任。要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及时发现、指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并监督其整改。
包括协助和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制定防暑降温工作方案和高温中暑应急预案;
代表劳动者就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事项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督促用人单位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职工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为职工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高温作业休息场所,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等。
此外,各级工会还将以职工需求为导向,开展形式多样的暑期服务职工活动,走访慰问奋战在高温一线的职工,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防暑降温教育培训。特别是以室外露天作业集中、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为重点,积极开展“送清凉”活动;以环卫工人、出租车驾驶员、交通警察、快递员等户外劳动者为主要服务对象,进一步规范和做好工会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建设工作,解决“吃饭难、喝水难、休息难、如厕难”等现实问题,为高温天气户外作业职工避暑休息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