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行“原油宝”事件备受各方关注。近日,有投资者表示,在“原油宝”问题解决方案中,中行将承担负价亏损部分,此前已经扣划的保证金,中行将向投资人返还。换言之,投资人不再倒欠中行的钱。
媒体报道,“原油宝”事件发生后,不少投资人已准备诉讼维权。此次中行的最新回应,相信会使不少投资人转而考虑协商解决。诉讼维权需要投入更多的时间成本,然而投资人能否通过诉讼取得更有利的结果,尚是未知之数。
产品设计:当针对“正常情况”的产品撞上“黑天鹅”
媒体报道认为,“原油宝”产品设计存在“原罪”:没有考虑到负油价的风险,且移仓时间设置过晚。
如果从负油价导致多头穿仓的结果倒推前因,可以批评“原油宝”产品设计的不足。但如果我们放下“事后诸葛亮”的上帝视角,站在产品设计当时的时间点上来看,原油期货出现负值结算价,实属难以预见的“黑天鹅”事件,在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的百余年历史上也是第一次,倒霉的不止中行一家。正常情况下,对本次蒙受亏损的多头投资人而言,原油宝还算是一款风险可控的产品。
至于移仓时间的设置,是由投资人和银行在产品协议中明确约定的,中行不能在有约定的情况下代替客户提前操作。更何况,较晚的移仓时间设置并不等于更差的设计,这样可以让投资人在约定的时间到来之前,有更充分的时间自主操作。
风暴来临之前:风险提示是否到位?
媒体报道,“黑天鹅”身影在地平线上隐约浮现时,中行并未就负油价发生的可能性提示投资人。但是,也有多名投资人表示,中行曾通过短信、APP提醒等方式,提示近期原油价格波动剧烈、升水差价较高,建议客户主动选择平仓旧合约,并择机建仓新合约。据悉,部分投资人在收到提示后选择了平仓离场。
投资人是否可以据此认为中行没有尽到充分提示风险的义务呢?从产品协议的内容来看,双方并没有明确约定,中行有义务将何种信息告知投资人。相反,原油宝产品协议有提到:“在市场波动时,乙方(即中行)向甲方发出的任何警示信息均视为乙方增值服务而非约定义务。”考虑到中行确实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风险提示,投资人如果在诉讼中主张中行应提示特定的风险(原油期货可能出现负值结算价),可能存在一定困难。
亏损发生之后:“按合同办事”引发的争议
在“黑天鹅”骤然降临、巨额亏损已经实际发生之后,谁来买单?除了前述产品设计和风险提示上的争议,针对亏损承担的问题,投资人的质疑主要有两点: 4月20日22点,原油宝产品已经对投资人关闭交易,就应当以22点的实时价格进行结算,而不应基于次日凌晨CME公布的官方结算价确定结算价格?当投资人的保证金不足20%时,中行是否应当进行强制平仓?
投资人与中行之间的协议约定,双方的结算价格应当基于当期合约结算价来确定,而当期合约结算价即按北京时间次日凌晨CME相关合约的官方结算价确定。因此,基于次日凌晨CME公布的官方结算价进行结算,符合中行与投资人的约定,而并非中行在此次事件中例外性地改变结算规则,刻意向投资人转嫁损失。实际上,“原油宝”的同类产品,包括国内第一个挂钩境外原油期货合约价格的工行纸原油产品,都是以超过投资人自主交易时段的价格作为结算价。因此,原油宝产品22:00关闭交易,并基于次日凌晨CME官方结算价确定结算价格,符合行业的习惯做法。中行按照次日凌晨CME官方结算价确定结算价格,符合合同约定和行业惯例。如果不是出现了负价结算金额的黑天鹅事件,想必也不会存在对结算价格确定时点的非议。
关于第二个问题,此前各方观点分歧明显。投资人援引产品协议中关于“甲方交易专户中保证金充足率降至乙方规定的最低比例(含)以下时,乙方将按照‘单笔亏损额从大到小’的顺序进行逐笔强制平仓”的约定,认为当投资人的保证金不足20%时,中行有义务进行强制平仓。而根据中行4月22日发布的说明可以看出,中行认为,在最后交易日的最后交易时间经过后,即进入轧差结算或移仓,不适用强平。可以预见到,如果进入诉讼,对产品协议这一条款的解释将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不过,值得投资人关注的是,就第二个问题而言,中行目前给出的亏损分担方案是有利于投资人的,可谓是“店大不欺客”。按此方案,投资人有机会不通过诉讼程序,即取得较为有利的结果。
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果说,此前还有许多投资人在对风险认识不足的情况下盲目抄底,那么,此次原油宝穿仓事件可谓是一次生动而昂贵的金融知识普及课程。课程的学费由中行买单,课程的效果如能惠及更多人,则在社会效益层面上可以起到塞翁失马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