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简化重组上市认定、允许符合条件的资产在创业板重组上市、恢复重组上市配套融资,优化监管措施,并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从内容来看,本次的修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简化重组上市认定标准,取消“净利润”指标。二是将“累计首次原则”计算期间进一步缩短至36个月。三是允许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资产在创业板重组上市,其他资产不得在创业板实施重组上市交易。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相关重大资产重组,所购买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四是恢复重组上市配套融资。五是丰富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协议和承诺监管措施,加大问责力度。
业内机构认为,本次《重组办法》的修改,特别是允许创业板实施重组上市,旨在激发存量市场活力,促进优质资产与资本平台对接。申万宏源证券指出,允许符合条件的优质资产在创业板重组上市,一方面将增强或补足创业板的资本平台功能,进一步发挥并购重组的资源配置作用;另一方面,也拓宽了科技创新类资产上市融资渠道,尤其是给中小科技创新类企业的证券化提供了更多选择,促进风险资本投资支持科技企业发展的良性循环。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对记者表示,本次《重组办法》的修改体现了监管态度的包容性,改变了对并购重组和借壳上市过去一刀切的行政管制办法,让并购和借壳回归市场属性。另外,此次修改也体现了监管自信的提升,伴随监管水平的大幅提高,放松对借壳上市的行政管制,已经具备了条件。从中长期来看,此次修改将有助于我国的产业转型升级,提升上市公司的整合能力。
在放松对重组上市行政管制的同时,证监会强调,将继续完善“全链条”监管机制,支持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记者吴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