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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金融风险 各地频出组合拳

2019-10-18 08:00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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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金融监管持续升级。最近一个月内,湖北、四川、黑龙江、上海等地密集部署地方金融风险防控相关工作,一手开启新一轮的金融风险排查和清理整顿,重点聚焦非法集资、网贷、融资担保等领域,一手建立监测平台,运用科技手段加强对风险的预警。在排查风险、清理问题机构的同时,地方金融监管的重心也逐渐转移到加快自身监管体系的构建上,出台监管细则,补齐监管制度短板。目前,山东、河北、四川和天津四地已经出台了地方金融监管条例,北京、浙江等地的金融监管条例也正在酝酿中。

公开信息显示,湖北、四川、黑龙江、上海等地近一月内密集部署地方金融风险防控相关工作。湖北省10月9日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提出要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聚焦非法集资、P2P网贷、重点企业债务等风险,逐一检视排查,加强监测预警,落实“一案一策、一企一策”风险处置化解措施,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管局9月19日召集21个市(州)金融局(办)召开了涉众型金融风险防控工作会议,对下一步全省涉众型金融风险防控工作进行了详细部署。

最近,多个有着金融机构高管从业经历的人士密集出任省级政府副职,引发市场高度关注。“这实际上也释放出地方金融监管将进一步强化的强烈信号,地方金融监管的专业能力也会进一步提升。”新网银行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

地方金融监管的主要对象是“7+4”类机构,“7”指的是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4”指的是投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所。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涛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地方金融监管要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并妥善处理风险事件,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

针对被监管的重点对象,不少地方已经开启了新一轮的金融风险排查和整顿。16日,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对外发布公告称,湖南省整治名单内纳入行政核查的24家网贷机构P2P业务均不符合“一办法三个指引”有关规定,现予以取缔。日前,深圳、上海、北京等地金融监管局陆续发布通知,开展对辖区内融资租赁公司的现场检查。银川市金融工作局也召开全市小贷公司账外经营专项检查工作推进会,组织开展为期一个月的专项检查工作。而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最新披露的数据显示,今年以来,全省共计吊销8家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三类机构的营业执照,注销123家三类机构营业执照。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相关负责人16日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下一步,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力度,扎实做好七类地方金融组织日常监管工作。

地方排查和监测、预警风险也越来越依靠监管科技。不少地方已经借助外部金融科技公司的风险识别和研判能力,形成比较成型的“线上”监测预警平台。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相关负责人透露,目前天津金融局正在筹备“天津市地方非法金融活动监测预警系统”项目建设。今年5月,该项目通过立项评审,目前正式进入实施准备阶段。而来自腾讯的数据显示,目前腾讯安全金融监管能力和技术已经在包括北京、上海、广州等在内的十余个重点省市落地,累计监测非法集资金融风险平台1.1万家。业内人士表示,运用科技手段,能够迅速提升监管的覆盖面,降低监管成本。

另外,地方金融监管的重心也逐渐转移到加快自身监管规则体系的构建上,出台监管细则,补齐监管制度短板。记者从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获悉,其针对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地方资管公司等最近先后制定并出台了多个监管文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防范行业风险。

截至今年10月,山东、河北、四川和天津已出台了地方金融监管条例,北京、浙江等地的地方金融监管条例也在酝酿中: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对制定《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已经立项论证;《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草案)》已经公开征求意见。

《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既注重解决当前问题、也着力长期性制度建设,为今后一段时间天津市地方金融有效监管和健康发展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是天津市地方金融法治建设进程重要的里程碑。值得注意的是,该《条例》明确了金融风险防控体制机制。

董希淼表示,各地出台地方金融监管条例,可为地方金融监管在地方立法上找到依据,进一步明确地方金融监管的职责和范围,这是非常必要的。尹振涛也表示,随着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和框架的调整,加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权限、职责和能力成为一个重要趋势。在此基础上,各地出台相关的地方监管规则,也是做到有法可依。

不过,董希淼强调,目前地方金融监管仍面临法律地位不明确的问题。“我国金融领域的诸多法律法规都很少涉及地方金融监管。以前我国金融体系比较简单,以大中型机构为主,但是伴随着地方性的、中小型的金融机构和类金融机构越来越多,制定一部统一的、全国性的地方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就非常必要和迫切,这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地方金融监管的权责,从根本上解决地方金融监管的体制机制问题,提高其监管定位、能力和效率。”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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