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青汇检罚〔2019〕11号)显示,新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决定责令其改正并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