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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中介平台服务费不是利息 借款人需区别对待

来源: 作者: 2017-03-06 16:14:54 字号:A- A+

    随着消费升级的到来,人们的消费观念逐渐发生改变,小额消费贷款需求日益旺盛,互联网消费金融2017年有望异军突起。易观报告预测,2017年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整体交易规模可增长至8933.3亿元。中泰证券则预计,到2020年,市场交易规模将达到十万亿元。

    互联网消费金融,这个被认为是“未来金融创新领域中坚力量”的业态呈现出的特点也日渐显著。在政策扶持的情况下,市场角逐者越发聚集,以京东等为代表的电商跑马圈地;银行等老大哥们寻求转型起身狂追;还有一批P2P们也想入局分一杯羹。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争议也随之涌现。近日据媒体报道,部分平台服务费高昂,被质疑是高息的高利贷。

    法律解读:服务费不等于利息

    法律意义上,服务费并非利息。此前,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后,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作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地位已经明确,其从事的是居间中介服务。换言之,平台将有出借需求用户和借款需求的用户进行撮合,使双方通过网络借贷平台达成借贷关系,而平台仅提供信息、技术和撮合等服务,并从中收取服务费。相关法律人士表示,服务费并不是利息,利息是出借人向借款人收取的,两者的法律含义是完全不同的。

    事实上,现行法律对服务费收取标准并没有任何限制性规定,监管规定指出应以合同方式约定。

    借款人应在签约前应尽到审慎义务

    借款人应在借款前了解清楚各个合同的所有细节,特别是借款合同中的本金数额、利息比例、如何还款、逾期责任等条款,以及居间服务合同中的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涉及自身重要权利义务的条款,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去选择是否接受这样的约定。

    互联网消费金融服务的对象主要是“长尾市场”中的普通大众和小微经济体,是一种典型的“草根金融”,同时意味着社会大众的权益更易受到损害。相信通过国家金融监管的进一步规范以及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金融科技的发展,标准化金融产品的推出,及时消除“金融抑制”,让更多人参与和分享金融带来的好处,推动普惠金融的实践发展。

    文章来源: 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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