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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政府为独生子女家庭买保险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 2017-02-21 09:25:27 字号:A- A+

    每超生一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社会抚养费;隐瞒超生事实被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深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办法(送审稿)》昨日公布并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明确深圳超生情形,并规定超生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与标准。社会抚养费以生育行为发生时深圳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征收的计征基数。同时,为帮独生子女家庭及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提升抗风险能力,深圳市、区政府拟建立户籍独生子女意外伤害保险、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综合保险制度,经费由各区政府统筹解决。

    细化明确哪些具体情形算超生

    为了保障深圳计划生育工作继续有效推进,深圳市卫计委在原《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基础上起草《深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办法(送审稿)》(简称《办法》),并送市法制办审查。昨日,深圳市法制办就此公开征求意见,可于3月16日前发邮件至邮箱wangli@fzb.sz.gov.cn,或关注“深圳法制”微信公众号,在“互动交流———立法意见反馈”栏目提交意见。

    深圳市卫计委介绍,在废止深圳原计生条例同时,考虑到计生法与广东计生条例都是从宏观层面对计划生育家庭发展作出规定,在“全面二孩”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包括生育支持、婴幼儿养育、青少年发展、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等方面,需要通过规章形式,对上位法尚未规定的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帮扶内容作出规定,并与深圳原计生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妥善衔接。

    深圳市法制办透露,由于全省计生条例对超生行为规定比较笼统,影响特殊个案的判断与定性处理,因此在全省条例对非婚生育第一胎子女不再处理的原则上,吸收基层计生部门日常工作的经验,以深圳原计生条例有关规定为基础,充分考虑公平原则,在全省计生条例规定范围内细化明确属于超生的具体情形。其中规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有配偶一方与他人生育子女的;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的,或者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但超出法律法规规定可生育子女数的;涉嫌超生,拒绝接受、配合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调查且不能提供非亲子关系证据的,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可以认定为超生。

    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标准

    除明确超生情形外,此次《办法》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与标准。深圳市法制办介绍,全省计生条例规定“超生两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考虑到社会抚养费是一种补偿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其征收目的为补偿多生育子女占用的社会资源,从占用的社会资源数量来考虑,超生的第一个子女和第二个(或以上)子女占用的社会资源是相同的。

    “同时如果翻倍征收,数额可能高达一个子女50多万元、70多万元,实际操作非常困难,在多年征收实践中,凡是超生了两个以上子女的家庭,大部分采用规避或隐瞒的做法,基层计生部门很难征收到位。如果推行强制征收,极易引发尖锐的政府和群众之间矛盾。”深圳市卫计委说,因此参考其他省份规定,此次《办法》改变“超生两个以上子女,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对每个超生子女以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做法,规定为“每超生一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社会抚养费”。

    同时,《办法》确定非婚生育第二胎子女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全省计生条例规定非婚生育第二胎子女,按照计征基数的两倍征收社会抚养费”,考虑到深圳原计生条例对非婚生育的按计征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此次《办法》沿用原计生条例的管理思路,规定“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办法》也明确查找不到另一方的非婚生育征收标准。基层计生部门在开展征收工作中,遇到许多单亲母亲无法确认子女的亲生父亲特殊情形,带来对生育行为的定性与征收工作的困境。因此,此次《办法》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另一方无法查实的,按查证属实一方生育子女数为标准,计征社会抚养费”。《办法》还规定,落实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其配偶可享受五天看护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与全勤评奖。

    焦点

    创新生育登记便民举措

    与“全面二孩”政策配套实施,对夫妻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改为生育登记,由夫妻自主选择生育时间。

    同时,规定符合一对夫妻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包括流动人口夫妻,可以到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街道办办理生育登记,并规定街道办可委托社区管理机构办理,为群众提供最方便的计生服务。

    完善独生子女保健费有关规定

    1994年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13年已被废止)规定特区独生子女保健费为每月30元,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一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企事业单位员工,另一方是无业人员的,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企事业单位员工所在单位全部负担;双方是无业的,由街道办事处统筹解决。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深圳计生条例规定“由市、区人民政府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将经费渠道改为市、区人民政府,但没有明确发放标准,只规定具体发放方式由市政府另行制定。2013年至今,因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处于重大调整期,深圳一直未能出台具体办法,仍沿用之前发放方式与标准。考虑到独生子女保健费已处于逐步淡化,并退出执行的过程中,不适合再探索政府承担经费的新办法,故参照省计生条例规定,并维持深圳原来的发放标准。此次《办法》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没有生育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深圳户籍夫妻,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按照规定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户籍地区政府统筹解决。

    建立独生子女意外伤害保险制

    为保障深圳户籍独生子女家庭的幸福和发展,帮助独生子女家庭及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提升抗风险能力,此次《办法》规定“市、区政府建立户籍独生子女意外伤害保险、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综合保险制度。经费由各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办法》还规定,市、区政府建立和完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在就业、住房、医疗、养老等方面予以优先照顾,并将有关扶助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独生子女死亡、残疾的特殊家庭,符合条件的,由户籍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发放一定标准的扶助金。

    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发扶助金

    为落实国家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失独、独生子女伤病残)经济、生活、医疗、住房等各方面帮扶的要求,此次《办法》规定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发放计生扶助金;并规定民政部门在安排入住公立养老机构、住房和建设部门在租售保障性住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就业帮扶、医疗机构在提供家庭医生及家庭病床时,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给予优先安排。

    应核查入深户申请人计生信息

    此次《办法》规定公安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已生育、已怀孕第三个及以上子女人员(按男女双方生育和收养子女总数计算)户籍迁入深圳市手续时(随迁人员除外),应当核查申请人的计划生育信息。

    细化明确属于超生的具体情形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

    有配偶一方与他人生育子女的;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的,或者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但超出法律法规规定可生育子女数的;

    涉嫌超生,拒绝接受、配合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调查且不能提供非亲子关系证据的。

    超生征收社会抚养费三种情形

    每超生一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征收三倍社会抚养费。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的(按男女双方生育子女总数计算),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另一方无法查实的,按查证属实一方生育子女数为标准,计征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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