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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成效凸现 青岛营改增三年减税138.6亿元

来源:青岛财经网 作者: 2017-02-09 14:57:40 字号:A- A+

    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改革顺利启动,营业税正式退出历史舞台,税制实现平稳转换。

    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讯(记者 姜喆 通讯员 赵波) 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试点工作在青岛市开始推行,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改革顺利启动,营业税正式退出历史舞台,税制实现平稳转换。记者从青岛市国税局获悉,2013年8月~2016年12月,青岛市营改增总体累计减税138.61亿元,减税规模逐年扩大。

    试点纳税人减税76.94亿元

    截至2016年12月31日,青岛市共有28.66万户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按纳税人类别划分,一般纳税人6.34万户,小规模纳税人22.32万户。按主行业划分,建筑、房地产、金融、生活服务业(以下简称四大行业)试点纳税人17.93万户,原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即“3+7”行业)10.73万户。

    试点纳税人减负明显。2013年8月—2016年12月,试点纳税人总体减税76.94亿元,其中,试点一般纳税人因税制优化累计减税68.83亿元;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全面下降,成为税制改革的直接受益者,累计减税8.11亿元;从减税幅度看,减税幅度不断上升,到2016年已经升至35.7%。

    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和物业管理。营改增之后,企业受益进项抵扣、预征率降低、差额扣除等因素的影响,切实享受到了改革红利,企业给记者算了一笔账:2015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7亿元,缴纳营业税0.85亿元。2016年5-12月实现房地产开发销售收入13亿元,按新税制计算,减少缴纳增值税超过300万元。公司营改增后的新项目,预售阶段只需按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较之前预缴5%的营业税,节约了2个百分点。2016年5-12月,企业实现预售收入13亿元,与营业税相比,减少税款支出2500万元。公司的资金流出大大减少,有效节约了资金成本。

    原增值税纳税人“净收益”

    同样获益税改的,还有原增值税纳税人。自2013年8月营改增试点以来,我市以工业企业为主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进项抵扣内容增加累计减税61.67亿元,直接享受结构性减税的政策优惠,税收负担随之减轻,成为营改增的“净收益者”。

    2013年至2015年,以工业企业为主的原增值税纳税人从“3+7”行业增加抵扣的减税额逐年递增。特别是2016年减税规模继续扩大,1-4月原增值税纳税人从“3+7”行业增加抵扣减税3.75亿元,5月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后,可抵扣进项进一步增加,5-12月除获得“3+7”行业抵扣减税21.53亿元外,还获得四大行业抵扣新增减税4.05亿元。这样,2016年1-12月,原增值税纳税人已合计减税25.58亿元,约占全部营改增减税额的三分之一多。

    某股份有限公司为车辆制造企业,营改增前已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此次全面推开营改增后,增值税链条全面延伸,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范围扩大,与其关联较多的建筑服务业和生活服务业专用发票均可作为进项发票用于抵扣。

    该企业抓住进项抵扣扩大的利好,积极利用不动产抵扣政策,规范差旅费发票的取得,加大职工出差住宿的进项抵扣,充分享受到了营改增带来的减税红利。2016年5-12月份,企业实现应纳增值税税额64047万元,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共计461182万元。仅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一项就取得进项税额6507万元,住宿费取得进项税额15万。在销项税额稳定的前提下,进项税额整体大幅上涨,公司税负也相应下降。

    促进企业主辅分离享红利

    营改增税制改革对青岛市现代服务业的发展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自2013年8月营改增在青岛市试点以来,截至2016年12月底,全市新增现代服务业试点纳税人7.68万户,户数多数集中在鉴证咨询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三个行业,占比分别为35%、29%、16%。统计数据显示,现代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带动了第三产业的高歌猛进。

    2016前三季度,青岛市第三产业增加值3758.91亿元,同比增长9.1%,而2013年—2015年同期第三产业增值税值分别为2712.32亿元、3002.15亿元、3299.27亿元,增值额呈逐年增长态势。第三产业占青岛市生产总值的比重由2013年的48%上升至2016年的53%,产业结构持续优化。

    以青岛某酒店为例,2016年5-12月份,该酒店实现营业额526.26万元,应纳增值税税额3.27万元。同一销售额下换算,应缴纳营业税27.89万元。营改增后,增值税较营业税减税24.62万元。

    谈到税负降低的原因,该企业总经理告诉记者“公司税负的降低主要得益于进项税额的抵扣政策。公司属于酒店餐饮服务业,主要收入为餐饮服务及住宿服务收入,按照6%税率缴纳增值税。由于材料及其他费用基本都能够取得进项发票,且构成进项大部分的餐饮原材料、酒店低值易耗品和设备等税率为17%、13%,可抵扣税率均高于酒店的销项税率。使得税负率明显降低,从营业税的5%降至目前的1%。

    同时,在合同金额不变的情况下,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主营业务收入需要价税分离,适用增值税后的销售收入比营业税时有所减少,由于增值税金不计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价税分离引起的主营业务收入减少,对利润基本没有影响。加之进项税额的抵扣导致主营业务成本和管理费用有所下降,使公司在减税的同时,利润出现了增长,促使我们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完善酒店基础设施、加大运营管理中去,为顾客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推动了公司的长足发展。”

    实施营改增推动了企业经营的专业化,企业改变了“大而全”的经营模式,通过主辅分离、专业化协作,重新寻找产业链的定位,最大限度享受改革红利。某集团作为青岛市的传统制造企业,抓住改革契机,将网络定制平台从集团拆分出来,成立现代服务公司,既为总公司服务也单独承接业务,目前已与60多家企业签约,预计带来收入6亿元。目前,青岛市已有468家规模以上的企业完成主辅分离,分离出上千家现代服务型企业,在为企业带来了新的利润增长点,也形成了新的经济增长动力,成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有效抓手。

    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零税率及跨境免税优惠政策的实施为青岛市企业走出国门,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扫除了税收障碍。进口服务所负担税款纳入国内增值税抵扣,推动了企业从国际市场上引入优质服务资源。

    2013年8月-2016年12月,青岛市已有近4000户企业实现出口服务,享受免抵退税额9977万元;近500户企业享受跨境服务免税,免税销售额达207亿元。

    同时,营改增激发了投资者兴办服务产业的热情,对第三产业尤其是服务业的发展壮大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而服务业的发展也带来了更多的就业岗位。

    营改增对部分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2013年8月—2016年12月,全市共有23万余户企业享受营改增小微企业增值税免税优惠,减免税额19.14亿元。进一步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在活跃市场、创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确保改革红利落地到户,国税机关采取了一系列优化服务措施,打造出大面、定向、个体分层渗透的政策辅导格局,帮助纳税人实现优惠政策应享尽享、进项税额应抵尽抵。

    自2016年5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来,青岛国税在全市增设服务窗口268个,14个区市局均开设了第二办税厅,办理各类涉税业务135.77万笔。在纳税服务中推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模拟申报系统”,使纳税人足不出户即可办理发票事宜,有效降低企业办税成本。企业税负变动受投资周期、资本构成、管理水平、政策熟悉程度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国税部门强化税负分析,深入开展改革效应评估,积极研究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分利用申报数据全方位、多角度剖析试点行业和企业经济税收情况。对税负上升的企业,逐户开展调查核实,查明税负增加原因,主动“送政策上门”。

    在国税部门的“保驾护航”下,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三年多来,青岛所有行业均实现税负下降,部分企业营改增后税负上升状况也在逐步发生积极变化。从行业整体来看,2016年5-12月份,四大试点行业累计实现增值税应纳税额94.81亿元,与应缴纳营业税相比,减税21.14亿元,税负下降18.23%。其中,建筑业减税3.77亿元,税负下降12.40%;房地产业减税1.39亿元,税负下降6.09%;金融业减税5.39亿元,税负下降15.97%;生活服务业减税10.59亿元,税负下降36.64%。

    政策解读:

    1.“营改增”是什么?

    “营改增”来了,但对很多人来说,“营改增”是什么,能给大家带来什么,人们充满了疑惑。

    营业税是按营业额全额征税,而增值税是销项税扣除进项税后的差额征税。所谓“营改增”,就是把部分服务业一并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对其增值部分征税。

    打个比方,一个产品生产者销售100元时,已经缴纳了相应税金,购买者再次销售时卖出130元,那么他买来的时候100元相应的税金可以抵减,购买者只需要对增值的30元计算缴纳相应税金。由此可见,“营改增”从制度上解决了营业税税制下“道道征收,全额征税”的重复征税问题,实现了增值税税制下“环环征收,层层抵扣”的减税原则。

    2. 本次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本次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基本内容是实行“双扩”:一是扩大试点行业范围。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4个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自此,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无论是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同时,明确新增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予以延续,对老合同、老项目以及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总体上实现所有行业全面减税、绝大部分企业税负有不同程度降低的政策效果。

    3.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如何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政策规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其中: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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