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在保险对象、承保方式、保费分担和理赔标准等方面都有新规定。与福建省政府2010年下发的《关于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相比,新规拓展了保险对象,明确坐落在乡镇(街道)或村(居)且户主在受灾所在县域范围内拥有农村户籍的农房,不管其是否长期居住均给予理赔;同一栋房屋有多个户主的,按实际住户给予理赔。同时,扩大保险责任,新规在原有的保险责任基础上,新增突发性滑坡(地陷)为保险责任,农房因此倒损的,保险机构应予以理赔。
新规还调整保费来源。建立保费分担机制,继续保留基础保险保费5000万元不变,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新增叠加保险保费每户12元,由省市县、农户个人分别承担,其中普通农户个人自缴保费3元、省市县财政共同分担每户补贴9元。同时,提高理赔标准。明确普通农户个人缴费投保后,可在基础保险理赔1万元的基础上,再叠加理赔1.5万元。普通农户个人不缴费,财政不补贴,理赔不叠加。全省低保户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不缴保费,自动享受叠加保险理赔。
《方案》指出,福建省民政厅与人保财险福建省分公司在2016年农村住房保险协议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从7月1日起,执行新的理赔标准。其中7月至9月叠加保险需财政补贴保费由省、市县财政按比例分担,农户个人自缴保费由省级财政全额支付。从10月1日起,由保险公司收缴普通农户个人自缴的保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农户参保手续,财政补贴保费根据实际参保户数由各级财政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