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2016年9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全力构筑群众资金安全防火墙,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
防火墙一:ATM自助转账24小时后到账。
根据新规,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个人通过自助柜员机(含其他具有存取款功能的自助设备,下同)转账的,发卡行在受理24小时后办理资金转账。
据公安机关反映,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中近一半受害人是在不法分子的诱骗下,通过自助柜员机具向诈骗账户转账,此规定是为最大限度阻断诈骗分子诱导受害人进行资金转账和赃款变现。目前,银行机构可为持卡人提供ATM、柜台、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多样化的转账服务,延迟转账只针对ATM渠道,其它渠道并未受到影响,支付结算效率仍能有效保证,且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渠道不收取任何转账费用。根据青岛银行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全年ATM转账交易量仅占全部转账交易量的0.06%。
防火墙二:强化个人对本人银行账户的管理。
根据新规,自2016年12月1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以法人为单位)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Ⅰ类账户为当前在银行柜面开立、现场核验身份的账户,为全功能账户),已开立Ⅰ类户,再新开户的,应当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不支持取现交易、消费和缴费限定金额,且需要与Ⅰ类户绑定使用)。
新规仅限制了Ⅰ类全功能账户的开户数量,但未对Ⅱ、Ⅲ类户的数量和使用进行任何限制,个人完全可以通过合理安排自己资金和账户类型,实现资金安全、毫无限制的使用。而且个人开户数量过多既造成个人对账户及其资产管理不善、对账户重视不够,也为买卖账户、冒名开户和虚构代理关系开户埋下了隐患。
防火墙三:明确银行和支付机构可以拒绝可疑开户。
根据新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和支付机构有权拒绝开户:
1.对单位和个人身份信息存在疑义,要求出示辅助证件,单位和个人拒绝出示的。
2.单位和个人组织他人同时或者分批开立账户的。
3.有明显理由怀疑开立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该规定能防范不法分子开立匿名或假名账户从事欺诈、套现、洗钱、恐怖融资等非法活动,将有利于提高银行机构、支付机构内控管理水平,降低经营风险。
防火墙四:买卖支付账户、冒名开户面临严重处罚
根据新规,买卖账户、假冒开户的将面临严重处罚:5年内停止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同时,人民银行还将上述单位和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
此项政策的出台能有效遏制买卖账户、假冒开户的非法活动,有助于限制违规单位和个人新开账户,大大增加违规成本,将对不法分子起到强有力的威慑作用。
防火墙五:严格审核特约商户资质,规范资金结算管理。
根据新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上买卖POS机(包括MPOS)、刷卡器等受理终端。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对全部实体特约商户进行现场检查,逐一核对其受理终端的使用地点,全面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银行和支付机构为特约商户提供T+0资金结算服务的,应当对特约商户加强交易监测和风险管理,不得为入网不满90日或者入网后连续正常交易不满30日的特约商户提供T+0资金结算服务。
特约商户实名制审核不严,而且部分POS机具支持T+0资金结算服务,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为电信诈骗资金快速转移提供了便利,且不能有效追溯。人民银行此举能够对违规提供资金划转的特约商户进行追溯,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切断诈骗资金的快速转移渠道。
总的来看,央行此次支付新规以打击电信诈骗行为,保护居民财产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从结算账户开立、资金划转、特约商户实名制等各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这将进一步提升支付结算的安全性,筑牢支付结算安全防线,高效打击电信诈骗行为,切实保障居民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