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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持续展开地毯式风险排查:对十方面风险专项检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2016-08-04 09:18:26 字号:A- A+

    上证报记者获悉,上周,保监会向各保监局及各类保险机构下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保险机构“两个加强、两个遏制”回头看工作的通知》,聚焦十个方面风险,展开专项检查;与此同时,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也向各保险公司下发《关于开展保险公司内审调研工作的通知》,正式启动保险公司内审发展现状及内审信息化相关问题调研工作。

    业内人士对此解读为:这是一次保险行业整体防风险和排雷的居安思危、防微杜渐行动。“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基础上,保监部门正在通过早预警、早发现、早介入的措施,通过持续展开地毯式摸排行动,进一步明确保险业的本质,正本清源,为行业持续健康发展铺路。”

    聚焦十方面风险

    全文长达40页的《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保险机构“两个加强、两个遏制”回头看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十个方面的风险问题进行专项检查,主要采取保险公司自查和监管部门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首当其冲的是公司治理风险,重点检查公司治理规范性、关联交易合规性、股权结构真实性,以及股东虚假出资问题;其次是产品风险,重点检查人身险公司产品开发管理流程、制度执行情况,以及产品监管制度执行情况;资金运用风险,重点检查重大项目投资决策的合规性,股票、股权和不动产等投资业务内控的有效性,通道类业务的规范性,以及海外并购风险。

    此外,还有偿付能力风险,重点检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制度、资本约束机制、三年资本规划,以及预防偿付能力不足方案的制定,改善偿付能力的举措和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资产负债错配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利差损风险,关注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的久期匹配和收益率匹配情况,重点检查业务现金流、资产流动性情况和流动性风险的防范应对,存量业务利差损风险状况和利差损风险的防范应对情况。

    跨市场、跨区域、跨行业传递的风险也是此次检查的重点,主要关注互联网高现金价值业务、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跨界开展业务情况,以及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问题;群体性事件风险和声誉风险,重点检查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非法集资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风险;“五虚”问题及整改情况,重点检查虚假承保、虚假理赔、虚假批退、虚列费用、虚假中介业务等“五虚”问题及整改情况;重点领域业务经营的合规性,重点检查商业车险业务,及农业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经营的合规性;内控有效性风险,重点检查案件管理、信息系统安全性等问题。

    与此同时,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针对保险公司内部审计现状的调查,则主要以两份调研问卷的形式,旨在全面摸清行业内审状况。并根据调研工作需要,拟选择部分保险公司进行电话访谈或面谈。

    摸排检查落至细处

    在业内人士看来,鉴于保监部门历来对保险行业风险保持高压的监管态势,因此总体来看,保险业抵御化解风险的能力明显提高,保险市场运行整体平稳健康,目前行业整体风险可控。

    但这并不代表监管职责的放松,“放开前端,管住中后端”是近年来保险监管的核心基调。保监会主席项俊波近日就在“十三五”保险业发展与监管专题培训班上强调,要守土有责,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防范风险是保险业永恒的生命线,在整个“十三五”时期,要更加居安思危,把防风险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必须做到提前研判,加强预测,积极主动应对。

    值得一提的是,保监部门对这次地毯式摸排行动工作极为重视,落至细处,力求“不留死角”。

    以“回头看”专项检查为例,在检查公司治理风险中的股权结构真实性问题中,要求检查的内容详细至:股权结构逐级披露、股东关联关系情况,并重点关注有无代持,是否存在关联持股、超比例持股等问题;检查股东虚假出资问题时,主要检查股东是否直接或间接通过以下方式向保险公司投资: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债务资金;信托资金、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利用保险公司投资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的有关资金;利用保险公司存单质押获取的资金;通过质押保险公司股权获取的资金。

    此外,就市场人士较为关心的资产负债错配风险,此次检查中就明确指出,重点关注人身险公司的流动性风险,主要检查业务现金流情况,未来3年即2016年至2018年业务现金流预测情况;资产流动性情况,2016年二季度末公司资产配置情况,资产流动性是否能够满足现金流管理需要等。

    为了将“回头看”专项检查落到细处,确保风险检查的质量,此次检查将分为四个阶段展开。7月底之前为准备阶段,成立保监会“回头看”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全行业动员部署会议;8月初至10月中旬为各保险机构的自查整改阶段;10月下旬至12月上旬为监管抽查阶段;12月底前完成总结报告阶段。

    值得注意的是,保监部门在此次风险检查过程中强调要深查实改。“各保险机构要认真督办子公司、分公司等各级机构的自查整改工作,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如实反映,不回避、不隐瞒。对边查边犯、屡查屡犯,以及整改不到位的,监管部门将视情节依法从重处理;对于自查不认真,瞒报、漏报甚至零报告的,监管部门将采取监管措施,进驻公司帮助开展自查工作,进驻期间公司依法停止接受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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