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文化讯(记者 陆续) 近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2016年起,对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供养对象和低保对象等在内的城乡贫困人口实行倾斜性支付政策。2017年起,大病保险起始支付比例由50%提高到55%,进一步提高受益水平。
《意见》中称,2016年,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城乡居民医保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整合后,执行新的药品和医疗服务支付范围。
2017年起,选择主要产生高额自付医疗费用的疾病病种,按照临床必须、安全有效、价格合理、技术适宜、基金可承受的原则,将其治疗所需的目录外药品或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逐步将我省42种新农合大病保障病种纳入大病保险,推动实现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向大病保险平稳过渡。
大病保险对参保人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累计负担的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年度起付标准部分,按照费用高低分段制定大病保险支付比例,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并设定最高支付比例和最高限额。2016年继续执行50%的起始支付比例和分段支付比例;2017年起,起始支付比例提高到55%,分段支付比例相应调整,最高不超过80%。
同时对城乡贫困人口实行倾斜性支付政策。2016年起,对全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实行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下调40%和分段支付比例提高5%的倾斜性支付政策,进一步减轻贫困人口个人医疗费用负担,努力提高大病保险制度托底保障的精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