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配套法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对《消法》的适用对象进行了界定,以营利为目的的购买人将不受《消法》保护,这可能将直接影响到职业打假人群体。
《财经》记者获悉,近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在工商系统内部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的适用对象进行了界定,以营利为目的的购买人将不受《消法》保护。
这可能将直接影响到职业打假人群体。职业打假人往往知假买假,并根据《消法》规定索赔带来利益,其行为一直存有争议。
7月23日,由新治理智库联盟和E法论坛共同举办的“职业打假/索赔”研讨会召开。国家工商总局12315工作指导处处长张道阳在会上表示,职业打假导致社会成本升高和行政体制高负荷运转。
“工商部门每天有大量的行政复议,诉求可能只有200元,但是政府派人应诉,要承担的成本可能就不止200元。”孙道阳说。
对此,职业打假人王海有不同看法,他指出,企业造假的成本太低,处罚并不能遏制造假,但现状是“打假人士不招人待见”。
王海认为,民间打假促进了法治的进步,比如黄志宏推动政府信息公开、陈书伟促进市场监督局依法行政等事例。他建议,民间打假要遵循正当性、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原则行事。“打假赚钱是手段,打假才是立法的目的。”
网规研究中心主任阿拉木斯表示,消费者是为了生活消费需求而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消费者的权利是每一个消费者所具有的,但如果成为产业就一定有问题。“当职业打假人为企业谋利的时候,目前缺乏监督和规范化,应纳入一个规范化的体系,否则就会走偏”。
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
如何区分“职业打假人”和“普通消费者”,成为该法条的争议点之一。
在职业打假人赵建磊看来,职业打假是一个伪命题,所有的打假人都自称是消费者,人的行为可以界定,但主观意识没办法界定,同样,在司法实践中,征求意见稿的第二条很难界定“以营利为目的”。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助理教授任启明表示,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的立法目的是希望把职业打假人排除出去,但“以营利为目的”并不好界定,“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在实施中能不能达到限制职业打假的立法意图,仍需观察。”
职业打假人买到假货或者伪劣商品后,一般按照《消法》对商家进行惩罚性索赔。王海认为,惩罚性赔偿的索赔行为不属于营利行为,给付的金钱性质不同,营利行为需要纳税,但索取惩罚性赔偿本身不是营利行为,这和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的“以营利为目的”显然有所不同。
今年1月27日,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马正其在参加“全国工商系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会议”期间透露,国家工商总局将加强消费维权制度化建设,完善消费维权工作机制,研究出台《消法》配套法规规章;继续完善《消法》配套法规规章,国家工商总局2016年底前将完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制订工作。
据张道阳透露,征求意见稿还在系统内征求意见,按照起草程序,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由行政部门来提交建议稿,可能在7月底或者8月初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