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险企参与“保险+期货”试点
点燃农险创新一把火
在新模式下,农产品(000061,股吧)价格保险或许可以较好地避免逆选择风险
■本报记者 冷翠华
近日,“保险+期货”合作模式全面铺开的消息点燃了农险创新的一把火。尽管这种模式与传统的农产品价格保险相比有很大的创新,保险公司的风险也得到了有效分散,但专家认为,农产品价格保险尤其是针对周期性涨跌的价格保险应谨慎试点,避免出现巨灾的现象。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庹国柱认为,我国应重点研究发展产量保险和农作物收入保险。
创新:险企不只是中介商
在农产品价格保险发展过程中,除了传统的价格保险,目前“保险+期货”的创新方式正在扩大范围。在这种模式下,保险公司扮演的角色更像是中介商,将农户的保费用于购买看跌期权,如果出险,赔付款也将来自于期货差价补偿,对于保险公司而言,这一创新模式似乎是一笔稳赚不赔的买卖。
在我国农险发展过程中,目标价格保险是一个很重要的分支。传统的农产品价格保险在合同中约定了赔付价格线,若实际价格低于约定价格,保险公司就进行赔付。
“理论上,这一产品设计非常好,不仅可以减少农户的后顾之忧,同时也能起到市场稳定器的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即价格下跌时保险公司赔付很高,而在价格上涨时农户选择不买保险,导致保险公司的赔付率过高。”某农险公司负责人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赔付率过高甚至面临巨灾风险,正是价格保险一直难以做大的痛点所在,保险公司需要找到分散风险的途径。
从去年开始,陆续有保险公司和期货公司开展合作,开始了“保险+期货”的创新合作。在这种模式下,保险公司承保农户的价格风险,同时在期货市场购买看跌期权合约,如果价格下跌,保险公司一方面赔付农户的损失,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也将得到期货差价补偿,因此,风险得以分散。
“在这种方式下,保险公司实质上做的是期货中介业务。保险公司所进行的操作实际上是代理农户购买该种农产品的期权产品,理论上说,自己并不承担风险责任,无论价格涨跌,险企都可以稳赚中介费。”有分析人士指出。
不过,人保财险大连分公司综合创新办公室主任李华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即使在这种模式下,保险公司同样承担着风险,因为期货市场是否能完全对冲风险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而无论期货对冲结果如何,如果出险,保险公司都要对农户进行赔付,保险公司发挥了担保的功能。
在他看来,在“保险+期货”模式中,保险公司扮演的不只是中介角色,而且最重要的是,通过保险与期货的融合进行金融创新,使得农户的利益得到保障,缓解“看天吃饭”的问题。
据了解,目前,有12家期货公司的“保险+期货”试点项目获批立项,包括9个玉米试点项目和3个大豆试点项目,主要覆盖了辽宁、吉林、黑龙江及内蒙古等玉米大豆的主产区。人保财险、安华农险、阳光农险、国元保险、大地保险等7家保险公司参与了项目。不过,记者了解到,尽管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但部分保险公司对这种新模式也还在探索之中,并未大量展业。
降低逆选择风险?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庹国柱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农产品价格保险应当细分,哪些价格变化是可保的,哪些是不可保的,必须分清楚,对目标价格保险更应谨慎推广。
他指出,纯粹的价格保险不完全具有可保性,难以大规模推广,应谨慎试点。尤其是像玉米、小麦等农产品具有同质性、流通性强的特点,其价格变动也具有系统性,保险公司承保这些产品面临很大的巨灾风险。
记者了解到,在一些价格周期性很强的农产品领域,传统的价格保险面临较大的类似逆选择的风险,即在价格下跌周期,农户投保率很高,而在价格上涨周期,农户不愿购买保险。对这一现象,本报5月19日进行了题为《肉价涨了 养殖户拒绝买保险 安华农险生猪价格指数保险销量减半》的报道。
在畜牧行业,价格涨跌的周期性比较明显。例如,在我国生猪价格周期大约是38个月到40 个月。“这种价格风险是不可以承保的,因为一方面它有容易掌握的预期,承保这种风险难以防范投保一方的逆选择,从而导致经营的失败。”庹国柱表示。
其实在“保险+期货”模式下,类似逆选择的风险也存在,但李华指出,其实基于对价格走势的判断都是预期,与寿险领域“先生病再投保”的逆选择有明显区别。在传统保险模式下,保险公司只能连接投保农户这一端,而在“保险+期货”模式下,保险公司连接的是农户和期货市场两端,站在产业链的角度看,对农产品价格走势始终存在多方和空方,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对冲风险。
当然,他同时指出,价格保险的试点应先在小范围试验,保险公司必须考虑期货市场的容量问题,根据其容易量来开展相应规模的业务,否则保险公司也会面临较大的风险敞口。
“价格保险最好限制在一些地域性较强、流动性较小的农产品项目内,例如地区性季节性比较强的某些蔬菜等。”庹国柱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在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领域开发价格保险要非常谨慎,这些产品无论采取传统的保险方式还是“保险+期货”的方式,都不宜大范围推广。
可重点研究收入保险
“大宗农产品的价格保险,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期货市场,一旦大面积推广,都可能不足以承担价格风险转移的重担。”庹国柱明确指出。因此,在呼吁谨慎试点的同时,他还提出,应重点研究农产品收入保险。
这主要是因为,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大田作物当期的产量与价格之间往往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产量风险与价格风险可以形成一定的对冲,也会平滑和降低总的赔付风险。“收入风险比单独的价格风险更小,也有利于降低作物收入保险的费率。”庹国柱表示。
不过他也指出,尽管理论上如此,但在我国发展收入保险也还面临一些挑战。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我国实行多年的农产品最低收购价、临时收储价对价格形成了托底效果,使得实际市场价格、期货合约价格以及最低保护价大致呈现同一变化趋势,且波动程度有限。如果继续执行这一政策,农民对价格风险有基本的保障预期,对收入保险的需求就不大。
庹国柱撰文指出,在我国要发展收入保险,更好地参与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需要从三方面夯实基础。一是大力探索产量保险,不断提高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为收入保险的发展奠定基础。二是进一步推进农产品价格改革,形成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第三,发展农产品期货市场,利用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设定保障价格,为收入保险的产品设计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