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社部门近日出台将于7月1日起实施的生育保险新规: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或连续缴纳满9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累计不满12个月且连续缴纳不满9个月的,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单位先行支付。
新规实施后,只要生育或者流产时正常参加上海生育保险,就可以按生育时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生活津贴,总体待遇提高。
对于操作不规范、意图“钻空子”的单位和个人,则将受到新政的制约和限制。这符合社会保险权利义务相对应原则,也将促进用人单位更加注重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关规定。■均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