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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建筑业职工尤其是农民工装上“强保险”

来源:南方都市报(深圳) 作者: 2016-05-24 09:29:07 字号:A- A+

    5月1日起,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的证明材料,施工安全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5月初公布的《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规定,未按规定办理项目参保缴费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为建筑业职工尤其是农民工装上“强保险”,职工因工受伤及职业病将得到更有力的保障。建筑业劳动者密集、人员流动性大、工伤风险高、劳动关系复杂,发生工伤事故后,劳动关系确认难、工伤认定难、赔付难的问题比较突出。

    深圳市社保局介绍,建筑施工企业参加深圳工伤保险有两种方式:一是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二是对建设项目使用的流动性较大的职工尤其是农民工,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按照《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的规定,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涵盖建设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等使用的职工,但已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除外。

    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资金是由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单独列支工伤保险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自2016年5月1日起,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的证明材料,作为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之一;施工安全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未按规定办理项目参保缴费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文:张小玲

    焦点问答

    1 按项目参保的建筑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伤认定如何申请?

    答:按项目参保的建筑业职工在建设项目施工期内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所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的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建筑业职工可否提出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相关待遇如何处理?

    答: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建筑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项目所在地的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前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3 申请人不能提供相关劳动合同的,可提供哪些材料以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答:建筑施工企业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

    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按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4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所使用的建筑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后,工伤保险待遇由谁承担?

    答: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其使用的建筑业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企业、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5 违法分包转包建筑工程发生工伤事故的,如何确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答: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发生工伤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企业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6 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时难以按照“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如何处理?

    答: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其中,难以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本人工资”(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作为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的,应当以工伤事故发生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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