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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取消食盐产销区域限制 8只概念股迎终极利好

来源:凤凰财经 作者: 2016-05-06 09:36:14 字号:A- A+

    国务院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取消食盐产销区域限制,鼓励企业自主经营、产销一体。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鼓励食盐生产与批发企业产销一体,鼓励社会资本进入食盐生产领域,与现有定点生产企业进行合作。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鼓励食盐批发企业与定点生产企业兼并重组,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

    鼓励国有食盐批发企业在保持国有控股基础上,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企业重组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完善企业食盐储备制度,限定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

    分析认为, 随着盐改板块具有历史性意义的事件性机会临近,整个行业变革性机会来临,盐改概念股未来有望因市场的高度关注而反复活跃。因为A股盐改概念标的的数量不多,日后超额收益将远远大于目前市场中的单一个股的改革题材。打破食盐行业产销分离的状态,既可盘活上游资源,又解决消费利益。国内食用盐领先生产企业有望受益盐业改革:

    目前两市食言类上市公司有兰太实业[5.60% 资金 研报],云南盐化[3.65% 资金 研报],南风化工[1.53% 资金 研报],盐湖钾肥,山东海化[6.63% 资金 研报]。

    云南盐化(02053):公司是云南省唯一具有食盐生产、批发许可证企业,而云南是全国率先实现产销一体化盐业经营模式地区之一。公司已控制了云南省主要盐业生产资源,省内盐资源储量最大、生产成本最优四个盐矿-昆明盐矿、一平浪盐矿、乔后盐矿和磨黑盐矿已是公司分公司,形成了在省内盐资源方面绝对优势和生产成本优势。

    兰太实业(600328):公司是一家盐及盐化工产品生产企业,是国内湖盐行业机械化程度最高的生产企业、国内技术最先进的氯酸钠生产企业和世界最大的金属钠及高纯钠生产企业。公司拥有矿藏储量1.14亿吨的吉兰泰盐湖。目前公司原盐产能为150万吨,其中约50万吨自用,是全国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山东海化(000822):公司投资的东营盐矿开发项目,将为公司的纯碱、氯碱生产提供更加充分的保障,提高公司整体竞争能力。该盐矿距山东海化约75公里,首采矿区地质储量约为2.9亿吨,可开采64年,远景储量能达到50亿吨。整个项目计划规模年产200万吨矿盐,投资4.1亿元,其中一期年产100万吨,投资2.6亿元。一期完工后,在投资1.5亿元扩建二期年产100万吨工程。截至2010年6月,该项目已实际投资3459万元,项目进度约10.42%。

    山东海化(000822):公司投资的东营盐矿开发项目,将为公司的纯碱、氯碱生产提供更加充分的保障,提高公司整体竞争能力。该盐矿距山东海化约75公里,首采矿区地质储量约为2.9亿吨,可开采64年,远景储量能达到50亿吨。整个项目计划规模年产200万吨矿盐,投资4.1亿元,其中一期年产100万吨,投资2.6亿元。一期完工后,在投资1.5亿元扩建二期年产100万吨工程。截至2010年6月,该项目已实际投资3459万元,项目进度约10.42%。

    双环科技[1.93% 资金 研报](000707) 2010年6月,股东大会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双环碱业的子公司重庆宜化出资39922万元,收购重庆索特盐化股份有限公司99.9868%的股权。索特盐化注册资本16700万元,经营岩盐开发,盐及盐化工产品生产、销售,包装材料销售,高效生态农业技术,高科技海水养殖技术咨询。索特盐化是我国目前主要的井矿盐生产基地,国家大型加碘食用盐生产企业。本次收购对保证重庆宜化原材料供应,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具有积极意义。

    南风化工(000737):中国盐化工企业,与云南盐化一样,系少有的几家盐化工上市公司之一。在来年国家加大央企整合与上市政策下,中国盐业集团的整体上市也迟早会列入议程。公司开发的运城盐湖是世界第三大硫酸钠型内陆湖泊,硫酸钾品质雄踞同类产品首位,公司年产硫酸钾16万吨,其硫酸钠储量达8000多万吨,产销量世界最大。公司在江苏洪泽、四川眉山、湖南衡阳等芒硝资源丰富地区,收购了大量芒硝矿的开采权,其硫酸钠年产量可达260万吨,为世界第一。另外,公司还是国内元明粉的最大出口基地。南风化工有丰富的钾肥资源,其开发的运城盐湖位于山西晋南盆地,面积为132平方公里,与美国犹他州大盐湖、俄罗斯西伯利亚库楚克盐湖并列世界三大硫酸钠型内陆湖泊,水中的钾盐、镁盐、硫酸盐以及食盐逐渐与早期淤积层相结合,结成了很厚的矿石层。南风化工控股山西钾肥有限责任公司51%股权,利用运城盐湖芒硝资源优势[-0.03%]和自身技术优势而首创的芒硝法生产硫酸钾新工艺,是国际硫酸钾生产技术上的突破和重大成果,产品所用原料取自运城盐湖的天然芒硝,[散户之友收集整理]能确保作物全面的营养需求,同时产品不含游离酸,且氯根含量极低,克服了对土壤及作物的副作用,使“运”牌硫酸钾品质雄居同类产品首位,公司现时年产硫酸钾16万吨,其他如叶面肥、花肥、微肥、棒肥、药肥等为100吨/年规模,是我国第三大钾肥生产基地。

    亿利能源[1.27% 资金 研报](600277):公司拥有储量丰富的芒硝,天然碱,盐等资源,其中芒硝储量1.8亿吨,碱600万吨,盐500万吨。公司实现年产硫化钠13万吨,元明粉30万吨,日晒硝25万吨,结晶硝80万砘,工业盐8万吨的优良业绩。另外还拥有丰富的煤炭储备,总储量达24亿吨。还拥有丰富的莹石、石灰石矿。

    冠农股份[0.12% 资金 研报](600251):以8700万元的价格收购51.25%钾盐科技股权,成为新疆罗布泊钾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罗布泊钾盐公司拥有罗布泊盐湖1661.53平方公里的探矿权和288.79平方公里的采矿权,资源探明量为25亿吨,占中国钾盐探明储量的一半。

    盐湖钾肥(000792): 盐湖钾肥地处青海省察尔汗盐湖,该盐湖为我国最大的可溶性钾镁盐矿床。湖区内各种盐类资源的总储量达600多亿吨,已探明的氯化钾总储量为5亿吨,其中氯化钾表内储量1.45亿吨,占全国已探明储量的97%;氯化镁储量16.5亿吨,氯化锂储量824.6万吨,均占全国首位;氯化钠储量426.2亿吨,可供全世界人食用2000年。

    附: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全文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盐业体制改革,实现盐业资源有效配置,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制定以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依法治盐,创新管理方式,健全食盐储备,严格市场监管,建立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逐步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盐业管理体制。

    (二)基本原则。

    突出食盐安全。完善食盐监管机制,加强企业规范条件和信用体系建设,健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拓宽碘盐供应渠道,保障食盐质量,实现科学补碘。

    释放市场活力。取消食盐产销区域限制,改革食盐定价机制和工业盐管理,鼓励企业自主经营、产销一体,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不断做优做强,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动力。

    注重统筹兼顾。把确保用盐安全和激发市场活力有机结合,统筹协调各项改革措施,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工作指导和效果评估,确保改革稳妥推进。

    坚持依法治盐。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快建设标准体系,建立健全监管制度,明确各方管理职责,创新管理方式,实施依法治理。

    二、强化食盐专业化监管,完善食盐专营制度

    (三)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制度。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确保企业数量只减不增。鼓励食盐生产与批发企业产销一体。鼓励社会资本进入食盐生产领域,与现有定点生产企业进行合作。

    (四)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坚持批发专营制度,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鼓励食盐批发企业与定点生产企业兼并重组,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鼓励国有食盐批发企业在保持国有控股基础上,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企业重组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开展战略合作和资源整合。

    (五)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保持现有专业化食盐监管体制不变,由盐业主管机构依法负责食盐管理与监督。工业和信息化部是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制定盐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保证盐行业发展稳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工作。各级盐业主管机构与公安、司法、卫生计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结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探索推进食盐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研究剥离食盐批发企业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创造条件将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职能移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快建设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

    三、推进盐业管理综合改革,完善食盐储备制度

    (六)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取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只能销售给指定批发企业的规定,允许生产企业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并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实现产销一体,或者委托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销售。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销售的规定,允许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盐并开展跨区域经营,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省经营,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可在本省(区、市)范围内开展经营。鼓励盐业企业依托现有营销网络,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业务。

    (七)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各级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配合盐业主管机构采取措施,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

    (八)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取消各地自行设立的两碱工业盐备案制和准运证制度,取消对小工业盐及盐产品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放开小工业盐及盐产品市场和价格。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执行放开工业盐运销管制的要求,并研究制定落实细则和责任追究等有关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要加强督促检查。工业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保存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严格防止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质检部门要督促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工业盐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和侵权假冒行为。

    (九)改革食盐储备体系。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和原碘的安全供应。各省(区、市)根据本地食盐供需情况建立政府食盐储备,储备量不得低于本省(区、市)1个月食盐消费量,可以依托现有食盐批发企业仓储能力,也可以选择具备条件的食盐生产企业实施动态储备,本级财政预算应安排资金对食盐储备给予贷款贴息、管理费支出等支持。加大对储备补贴资金的审计力度,接受社会监督。完善企业食盐储备制度,限定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防止食盐市场供应短缺和企业囤积居奇,其中最低库存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1个月的平均销售量,库存具体标准由行业协会研究提出、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定,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加强对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鼓励企业在供求关系稳定或产能大于需求时,在最低库存基础上建立成本自担的社会责任储备。原碘供应按照现行方式管理,中央财政对原碘采购及碘添加剂生产、供应给予适当支持。

    四、加强食盐管理制度建设,保障食盐供应安全

    (十)严格规范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资质。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积极参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综合考虑技术水平、卫生保障条件等因素,制定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规范条件。省级盐业主管机构要依照新的规范条件对现有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资质重新进行严格审核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并在指定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建立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地方政府指定网站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制度,对拟进入食盐生产、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要在准入前公示有关信息,并每年定期公示所有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有关信息。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要依法采取行业禁入等措施。各级盐业协会要发挥好协调沟通和行业自律的作用。

    (十二)加强科学补碘工作。充分发挥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保障供应作用,有效拓宽碘盐供应渠道,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同时满足特定人群非碘盐消费需求。积极做好科学补碘宣传教育,提高孕妇、儿童和碘缺乏地区群众的科学补碘意识。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食盐加碘标准,组织开展碘缺乏病监测,公布区域人群碘营养状况;省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划定边远贫困碘缺乏地区,做好动态监控,适时调整帮扶地区范围。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政府补贴运销费用或直接补贴贫困人口等方式,保证边远贫困地区和经济欠发达的边疆民族地区人口能够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盐,并建立与社会救助标准、物价挂钩的联动机制,及时调整保障标准。

    (十三)加强应急机制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工作,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并向同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紧急突发情况下,由盐业主管机构按照应急预案规定,采取投放政府储备、调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等方式,确保食盐市场稳定。

    (十四)推动盐业企业做优做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有关要求,加快国有盐业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转换经营机制,盘活企业资产,增强生机和活力。鼓励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兼并重组,允许各类财务投资主体以多种形式参与,向优势企业增加资本投入,支持企业通过资本市场或公开上市等方式融资,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集团,引领行业发展。将解决中央盐业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范围统筹考虑,各级政府要落实国有盐业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

    五、强化组织领导,落实改革任务

    (十五)完善盐业法律法规体系。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案精神,抓紧对现行盐业管理法规政策进行清理,按程序提出立改废建议,推动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促进盐业健康发展。

    (十六)设置过渡期分步实施改革。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食盐生产及批发企业规范条件、食盐储备、市场监管和价格监测、干预等政策措施,修改完善相关制度。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取消食盐准运证,允许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销售领域,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区域经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许可证和食盐批发企业许可证不再重新核发,有效期延至2018年12月31日。从2018年1月1日开始,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可依照新的规定申请许可,根据许可范围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

    (十七)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盐业体制改革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改革方向和主要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安排好政府食盐储备、边远贫困地区及经济欠发达的边疆民族地区碘盐供应财政补贴等工作,全面落实改革各项任务。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抓紧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建立协作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统筹协调,并做好督促检查和效果评估,对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办法,确保食盐安全和市场稳定,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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