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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首批改革创新试点政策解读

来源: 作者: 2015-02-11 16:05:02 字号:A- A+

    2014年2月10日,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等11个国家部门联合下发《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2014年5月,我市向11个国家部门报送了《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和首批需国家重点支持的政策事项,得到相关国家部门的大力支持,35项创新政策获得批准或得到原则同意开展。

    一、同意在青岛市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和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

    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是指境外投资机构在境内设立投资机构作为一般合伙人,发起设立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向境内投资者非公开募集人民币资金,购汇后或直接以人民币投资于境外市场。

    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是指境外投资机构在境内设立投资机构作为一般合伙人,发起设立人民币私募投资基金,向境内外投资人募集外币资金或人民币资金,购汇后或直接投资于境内的未上市企业、上市企业的非公开交易股权、可转换债券、产业基金等。

    为推进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和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的开展,青岛市制定了《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和《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已于2015年1月15日印发。

    根据《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在境外投资方面,在全国首次扩大了QDLP的投资范围,在青岛市设立的QDLP基金,不仅可以投向境外二级市场,也可以投向境外一级市场投资并购业务、有监管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业务及其他业务,进一步拓宽了资本进出通道。

    二、支持青岛市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展综合经营试点

    允许和支持青岛市金融机构在遵循有关监管规则基础上,开展财富管理业务综合经营,开发设计跨市场、跨行业的财富管理产品和服务,有助于金融机构借助于综合化经营平台,从渠道、客户、产品等方面积极推动协同联动,通过内部全流程的封闭链条管理,提供一站式全方位金融服务,有助于增加服务收入,降低经营成本,提升盈利能力,有效规避风险,推动金融机构向综合性、集团化的财富管理机构转型升级。

    三、原则支持青岛市探索建立财富管理综合监管协调机制

    针对财富管理综合经营特点,探索建立与之相配套的综合监管体制机制,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指导下,由其驻青机构会同青岛市金融办协同开展机构批设、日常监管、信息监测、风险研判、风险防控等措施,建立信息共享、协调一致的新型监管体系。有利于为我国金融业监管协调机制建设摸索经验,探索道路,并强化财富管理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监管基础。

    四、支持青岛市在金融业综合统计框架下,建立财富管理信息监测体系

    支持青岛市在金融业综合统计框架下,通过建立涵盖银行、证券、期货、基金、保险等传统财富管理业务和独立财富管理等新兴财富管理业务的统计指标,有利于丰富完善金融统计体系,实现对财富管理发展的信息监测和趋势研判,为规范和引导财富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提供基础数据支撑。

    五、研究在青岛市开展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QDII2)试点

    研究探索青岛市符合一定条件的常住居民,运用自有资金通过新设、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简称境外非证券投资)以及在境外二级市场上购买公开发行的股票和企业债券(简称境外证券投资)。通过此项试点,有助于引导民间资金合法合理的“走出去”,拓宽资金流出渠道,满足个人多元化投资需求,分享全球经济增长成果,为全国开展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跨境财富管理积累经验。

    六、研究建立财富管理专门账户体系

    在试验区研究建立财富管理专门账户体系,是促进财富管理行业发展的基础工程,既有利于金融机构将财富管理业务与传统业务相区分,保障客户资金安全,降低客户风险,又便于准确统计财富管理业务情况,为国家有关部门制定针对财富管理业务的管理办法提供依据。

    七、支持青岛市成立专门的征信机构,依法采集客户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服务

    允许在青岛市成立专门的征信机构,依法采集客户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服务,解决财富管理中的信息不对称,有助于为试验区建设和中国财富管理发展提供配套信用环境。

    八、支持国内信用评级机构在青岛市开展业务,鼓励财富管理机构及其发行产品开展市场化评级

    支持国内具有公信力的信用评级机构在试验区开展业务,为财富管理机构及其发行产品按照科学的标准、规范的程序进行评级,有利于促进财富管理机构的规范经营、产品开发与销售,有利于形成财富管理机构的标准化业务开展流程,提高财富管理机构,尤其是独立财富管理机构的市场信誉,不断提高财富管理机构的核心竞争力。

    九、支持青岛市开展财富管理客户信息保护试点,建立财富管理客户信息保护制度

    该项政策赋予试验区开展财富管理信息保护试点权限,建立财富管理客户信息保护制度,对客户信息的采集、查询、使用等进行制度规范和统一管理,有助于依法保护客户隐私权,推动财富管理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十、支持青岛市对财富管理从业人员的专业特点、职业属性进行研究论证,探索确定财富管理人才考核评价认证方式

    发挥青岛财富管理改革创新和先行先试的优势,立足于中国财富管理从业人员的实际特点和业务需要,在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以市场化方式构建中国特色财富管理从业人员资格认证体系。

    十一、原则同意建立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省部级联席会商机制

    通过建立试验区省部级联席会商机制,定期就试验区建设的重要事项及改革创新政策进行会商研讨,有利于形成国家、省、市推进试验区建设的合力,指导试验区改革创新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十二、支持青岛市非金融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取得《支付许可证》后提供支持服务

    支付结算体系作为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在完善金融服务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尤其是随着互联网金融等新兴财富管理业务的发展,支付服务成为必备的基础工具。此项政策为独立财富管理机构等新兴非金融机构依托试验区优势发展支付服务体系提供了便利,也有助于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我国金融支付服务体系。

    十三、支持符合条件的机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申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并在青岛市注册

    试验区为证券投资基金落户发展提供了最优环境。中国证监会出台的该政策既为相关机构到何处(试验区)设立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提供了指引,也有利于试验区聚集证券投资基金资源,形成证券投资基金公司聚集发展的良好氛围。

    十四、支持在青岛市设立保险类财富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在试验区设立财富管理机构,开展财富管理专业化经营,有利于保险机构提升服务能力,加快转型发展,并进一步丰富我国财富管理机构体系。

    十五、支持青岛市保险机构创新财富管理相关保险业务

    支持驻青保险机构开展财产损失险、万能险、分红险、投资连结保险、年金保险、专项保险计划等与财富管理相关的保险业务试点。在丰富试验区财富管理业务种类的同时,可以拓宽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试点取得经验后,可以向全国推广。

    十六、支持保险资金参与青岛市财富管理试验区建设

    该政策为争取保险公司总部将保险资金投资于青岛市重点项目、基础设施及相关产业提供了便利,也为保险公司总部经由试验区进行境内外资金配置,实现跨境财富管理和保值增值提供了机遇。

    十七、研究推进跨境直接投资与前置核准脱钩,直接向银行办理跨境收付和兑换业务

    跨境直接投资与前置核准脱钩,直接向银行办理跨境收付和兑换业务,将提高投融资过程中涉及的汇兑以及资金划转的便利性,对资本项下已开放的项目有积极促进作用。

    十八、研究推进青岛市财富管理机构开展跨境投资、境外消费信贷和外汇理财等业务

    允许财富管理机构开展跨境投资、境外消费信贷和外汇理财等业务,消除财富管理机构境外开展业务的政策限制,打通财富管理机构在境外进行财富配置和管理的通道,为境内社会财富的保值增值开辟新的途径。该项政策有助于发挥试验区载体平台作用,促进我国财富管理机构发展。

    十九、研究推进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境外证券投资和境外衍生品投资业务

    研究推进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境外证券投资和境外衍生品投资业务,是跨境财富管理的重大突破,对于提高机构和个人境外投资的便利化程度,提高社会财富的使用效率和收益具有较大促进作用。

    二十、原则同意稳步开放资本市场,试验区金融机构和企业可按规定进行境内资本市场投资和交易

    稳步开放资本市场,在试验区落户的外资金融机构和企业可以按规定参与境内资本市场投资和交易,拓展了金融机构和企业的投资领域,增加了其财富管理渠道,有利于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利于丰富完善我国财富管理组织体系。

    二十一、研究推进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

    老年人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是一种将住房抵押与终身养老年金保险相结合的创新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即拥有房屋完全产权的老年人,将其房产抵押给保险公司,继续拥有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处置权,并按照约定条件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老年人身故后,保险公司获得抵押房产处置权,处置所得将优先用于偿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实施老年人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有利于健全我国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有利于拓宽养老保障资金渠道,有利于丰富老年人的养老选择,有利于保险业进一步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结合试验区建设,研究开展老年人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有利于发挥保险业风险管理、资金管理等优势,探索行业多方位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有效手段,拓展行业自身发展新空间,完善财富管理服务功能。

    二十二、研究推进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

    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是指投保人在税前列支保费,在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利于促进保障体系的建设,丰富养老保障层次,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养老保障和财富管理需求。

    二十三、研究支持青岛市建设免税店聚集区

    高端消费品零售产业是财富管理的重要配套服务产业,免税店聚集区是高端消费品零售产业的一个集群式物理载体形式。研究支持在青岛市建设免税店聚集区,有利于推动高端消费品零售产业和免税贸易发展,完善财富管理配套服务功能;对于丰富国内消费市场,满足消费者日益多元化的消费需求,推动高端消费在我国境内实现将发挥积极作用。

    二十四、支持青岛市通过争取山东省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投资份额等方式提高养老基金收益

    养老基金作为社会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保值增值的迫切需求。此项政策有利于青岛市社保基金通过专业化渠道进行资产配置和管理,实现资产保值和长期可持续增长。

    二十五、原则同意开展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下放银行办理

    外商直接投资可以直接到银行柜台办理外汇登记,提高效率,节约成本。该项政策有利于青岛市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升青岛市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吸引力,有利于试验区引进境外财富管理机构,推动跨境财富管理业务的开展。

    二十六、允许在青岛保税港区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开展现货交易外汇管理政策试点

    允许青岛保税港区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设立“贸易项下前置美元保证金”账户及其境内外会员子账户,用于美元保证金的缴存、划转、违约赔付收入支出及退回;允许交易商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对美元保证金及盈亏进行方便的购汇、结汇和划转。此项政策在全国尚属首创,对青岛保税港区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吸纳国外会员入市交易,便利跨境贸易和投融资渠道,加快国际资本引入,放大市场交易规模具有重要意义。

    二十七、原则同意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面向试验区内企业的大宗商品衍生品柜台交易

    该项政策允许商业银行为企业办理大宗商品衍生品交易项下因境外平盘产生的汇率敞口或外汇盈亏的结售汇业务,并可以纳入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平盘,为青岛市开展大宗商品业务的贸易与生产企业提供了在境内进行套期保值并完成基于外币的结售汇操作的可能性。

    二十八、同意在青岛市开展跨国集团人民币集中运营管理试点

    驻青跨国集团经申请可以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和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是指跨国集团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在境内外非金融成员企业之间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余缺调剂和归集业务。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是指跨国集团对境内外成员企业的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收付款进行集中处理的业务,可采用轧差净额结算方式,按照企业集团收付总额轧差或成员企业收付额逐个轧差结算。其中跨境人民币资金池政策进一步畅通了跨国集团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的渠道,有利于降低跨国集团外部融资成本,简化跨境资金结算手续,降低汇兑成本,提高整体资金管理和运营效率。

    二十九、允许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

    驻青跨国公司可以同时或单独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管理境内外成员企业外汇资金,开展资金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账户内可以全部或部分共享成员公司的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在共享的额度内,国内、国际账户内互联互通,便利企业内部调剂资金余缺、融通资金。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与境外划转自由,没有额度控制。国内资金主账户内归集的资本金和外债资金实行意愿结汇,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对外支付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由银行审核真实性后对外支付。该政策有利于驻青跨国集团提升资金管理水平,减少结售汇环节,降低资金使用成本,节约财务费用,提高风险控制水平,实现资金最优配置。

    三十、同意在青岛市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改革试点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自由选择结汇时点,有助于企业规避汇率风险,实施成本最优的财务管理;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以结汇资金进行再投资,取消资本金结汇不允许用于股权投资的限制。与其他试点地区政策仅惠及新区、园区内企业不同,此项政策覆盖青岛全域,成为惠及全市所有外商投资企业的政策红利,对外资财富管理机构开展跨境业务提供了便利。

    三十一、支持青岛市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参与同业存单试点

    同业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以下简称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青岛市法人金融机构可参与发行银行间同业存单,增加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筹集资金的来源,未来可参与面向企业和个人的大额存单发行与交易。该政策为青岛市法人存款类金融机构取得发行同业存单资格提供了便利,有利于法人存款类金融机构从全国银行间市场融入更多的资金,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三十二、支持青岛市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开展债券承销业务

    该政策为青岛市法人金融机构获得债券主承销商资格提供了便利,将有利于推动青岛市更多符合发债条件的企业从债券市场融资,优化企业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也有利于银行腾挪更多信贷资源专门用于支持小微企业等不符合债券融资的弱势群体;还有利于增加开展债券承销业务的法人金融机构增加中间业务收入,优化盈利结构。

    三十三、支持青岛银行、青岛农商行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

    青岛银行、青岛农商行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将有利于其盘活存量信贷资产,提高资产流动性,增加信贷资金来源,增强对地方经济发展的金融支持,也有利于利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提高风险防控水平,还可以通过结构化产品的设计发行,优化资产结构和盈利结构。

    三十四、支持青岛市组建大宗商品交易场所,支持现有交易市场做大做强,创新交易体制机制

    通过做大做强现有市场、组建新型市场等多种方式,完善大宗商品交易规则、创新交易机制、丰富交易品种、提升金融功能,将青岛打造成为全国重要的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市场定价中心和结算服务中心,助力财富管理中心城市建设。

    三十五、支持典当、拍卖、融资租赁等机构在青岛市发展,完善财富管理业态,强化财富管理功能

    典当、拍卖、融资租赁是财富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丰富投融资渠道、延伸财富管理链条、完善财富管理功能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此项政策有利于上述机构和业态在青岛聚集发展,为财富管理组织体系和创新体系建设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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