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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失业保险金标准再次上调 每人每月达900元

来源:青岛财经网-- 2014-09-16 08:56:09 字号:TT

    7月1日起,调整各地失业保险金标准,青岛市所辖区域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到每人每月900元,提高了70元。

    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9月15日讯(记者 封满楼)青岛市失业保险金将调整到每人每月900元。今天,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下发《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决定从7月1日起,调整各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其中青岛市所辖区域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到每人每月900元,比之前提高了70元。

     我市失业金提高70元

    此次调整是我省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根据《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61号),结合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及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而执行的。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分为三档: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青岛市、东营市、烟台市、潍坊市、威海市每人每月900元;济南市长清、章丘及三县,济宁市、泰安市部分区县,枣庄市、日照市、莱芜市、临沂市每人每月850元;济宁市、泰安市部分县,德州市、聊城市、滨州市、菏泽市为800元。其中,青岛市所辖区域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到每人每月900元,比之前提高了70元。

     满足三条件可领失业金

    根据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3)己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记者了解到,我市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计算: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满1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有以下情形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提供的培训的。

    领取失业金期间可享多项待遇

    我市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参加一次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由失业保险基金为个人投缴基本医疗保险,如果患病住院治疗的,可以和在职职工一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女性失业人员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可享受生育补助;对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可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如在申领失业保险金期间,物价部门公布的全市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季度指数同比涨幅超过5%的,还可按申领月数享受临时价格补贴。

    另外,外地在青工作的城镇人员,失业后,经审核符合享受失业待遇的,可以按以下两种方式,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来享受:(1)想回原籍的,由市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转移给个人户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个人按当地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2)想在青岛继续居住并找工作的,可以在常住地街道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按照青岛市标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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