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害的,并撤销其检测资格。
该法制定本条的目的在于,惩处伪造检测结果、检测结果不实的行为,弥补受害人的损失,确保检测结果的真实、可靠。
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将违法行为人因违法活动所获得的财产收益收归国有的行政处罚措施。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和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尽管伪造检测结果和出具检测结果不实客观上都表现为检测结果错误,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发生这两种情形的过错程度不同。伪造结果表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检测结果错误具有主观故意,而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重在强调客观因素的影响,比如仪器设备达不到检测要求、检测程序不符合规定、检测人员水平不高。因此,对这两种情形的处罚内容、程度也不同,对前者重,对后者轻。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是行政处罚。
依据本法,对伪造检测结果的,实行“双罚制”,即不仅要责令该机构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还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要撤销该机构的检测资格。而对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只有在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才给予行政处罚,处罚形式也只有一种,即撤销其检测资格。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并不因受到行政处罚而免除其赔偿责任。
根据本条规定,无论是伪造检测结果还是出具检测结果不实,只要造成了损害,无论是否接受了行政处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都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在执行中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第一款规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不是对第一分句所列处罚的排斥性规定,而是递进性规定。也就是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情节严重的,不仅要按照第一分句的规定进行处罚,还要撤销其检测资格。不能理解为情节严重的,只能撤销检测资格,不得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这显然不符合立法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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