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文件
青政发〔2006〕32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蔬菜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蔬菜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保障蔬菜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生产蔬菜、水果、茶叶及中草药等农产品,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和用药安全间隔期的规定,严格限制农药使用次数。提倡农产品生产者按规范使用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使用的低毒、低残留农药,鼓励和支持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生产。
二、禁止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内吸磷、久效磷、磷胺、甲拌磷、氧化乐果、甲基异柳磷、治螟磷、水胺硫磷、杀扑磷、特丁硫磷、甲基硫环磷、克百威、涕灭威、林丹、灭线磷、硫环磷、蝇毒磷、地虫硫磷、氯唑磷、苯线磷等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复配制剂;禁止在茶叶生产中使用三氯杀螨醇、氰戊菊酯。
三、对高毒、高残留农药实行定点经营,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农药经销台帐,实行可追溯管理。设在蔬菜、水果、茶叶集中产区和蔬菜专业产地批发市场的农药经营单位,严禁经销高毒、高残留农药。
四、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农产品收获日期等。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两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五、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确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经检测合格的,发放检测合格证,销售者凭证销售;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经贸、工商等有关部门报告。
六、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七、对违反本通告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八、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蔬菜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对在监管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九、对举报违规经销或使用高度、高残留农药的,一经查实,由有关部门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青岛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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