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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再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不含津贴1500元

来源:青岛早报 -- 2014-03-20 09:01:25 字号:TT

从3月1日起执行六区1500元四市1350元

  记者昨天从市人社局获悉,根据省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4〕49号),近日我市调高了最低工资标准。全市企业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由1380元、1220元调整为1500元、13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由14.5元、12.5元调整为15元、13.5元。根据规定,凡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

  我市第13次调工资标准

  根据全市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从3月1日起,驻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黄岛区、崂山区、城阳区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380元调整为1500元,增幅为8.6%。驻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用人单位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220元调整为1350元,增幅为10.6%。此次郊区用人单位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增幅最大。

  此外,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一同出炉:驻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黄岛区、崂山区、城阳区的用人单位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4.5元调整为15元;驻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用人单位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2.5元调整为13.5元,增幅为8%。根据相关规定,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者。

  据了解,自1995年我市首次提出用人单位最低工资标准后,此次是我市第13次调整工资标准。早在1995年,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80元和150元;第二年调整时,分别涨至220元和180元。2011年以来,进一步提高增长幅度,当时七区的最低工资标准达到1100元,当时五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也达到950元。

  发最低工资需职工同意

  究竟哪些企业可以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我市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具有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不能将此作为工资发放的标准。

  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征得本企业工会同意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自执行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工资管理权限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1.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因、期限、涉及职工人数。2.企业目前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及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对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驻市内三区中央、省、市属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其他企业向所在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企业需延期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应按上述要求重新报告。

  企业擅自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履行报告制度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2006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188号),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不含加班费和津贴

  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关于最低工资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鲁劳社函〔2006〕387号)第六条规定:“下列各项在最低工资标准以外,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1.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劳动者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主要包括: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费用;按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发给劳动者的费用和用品,以及用人单位自身规定的工作用品(如工作着装等);按国家住房制度改革规定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金、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生活困难补助、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通过补贴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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