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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职校生将有实习险 个人最高赔偿限额达70万

来源:大众网 -- 2013-06-18 09:20:02 字号:TT

  职校学生一旦在实习期间遭遇人身意外事故或工伤,如果没有事先投保险,便可能无法获得赔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6月17日,山东省教育厅下发通知,宣布从2013年秋季学期起在全省职业院校实施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个人最高赔付限额达到70万元。将严禁向学生收取保险费用。

  山东省教育厅明确规定此次实施范围为山东省范围内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以及实施高等职业教育的本科院校,涵盖了各类职校学生。保险期间为1年,每年9月1日零时起至次年8月31日24时止,学校必须在每年的 10月31日前完成实习责任保险的投保、续保工作。

  山东省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实行保险经纪人制度。山东省职业院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协调小组聘请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为山东省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保险经纪人,具体负责:协助保险公司完成保费收缴与出单工作;代表被保险人利益,参与事故调查、定损和赔偿协商工作;配合各市教育局、各高等职业学校开展实习责任保险及相关风险管理知识培训工作等。

  根据山东省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的学生在实习期间内,因遭受下列13种情形的意外事故而导致伤残或死亡,可以获得相应赔偿:在实习工作时间和实习工作场所内,因实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事故伤害;从事与实习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意外事故伤害;因履行实习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因实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实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在往返于实习单位和学校的途中遭受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在实习工作时间和实习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意外伤害;由于火灾、爆炸、中毒、高空物体坠落受到意外伤害;实习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被保险人未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因从事诊疗、护理实习工作遭受意外事故受到疾病感染或染上急性传染病的 ;在被保险人提供或管理的场所就餐时发生食物中毒的;学生实习期间遭绑架、失踪或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可从职业院校学费中列支 ;学校与企业达成协议的由企业支付。严禁向学生收取保险费用。

  “青岛已经对实行职校学生实习险进行了长时间调研,在省里有关文件出台以后,我们已经在研究如何落实,肯定将会根据省里要求进行实施。”市教育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青岛中职学生有12万,高职学生有8万,总共有20万职校生,青岛具体如何对这一庞大群体进行投保还需要出台实施细则,但肯定会在今年秋季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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