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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在身上10分钟被盗刷19笔 储户状告银行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 2013-04-24 09:32:44 字号:TT

银行卡在身上10分钟被盗刷19笔 储户状告银行

深圳中院透露银行卡克隆纠纷近三年超3.5万宗建议银行加快技术升级

  银行卡深夜被盗刷3.6万余元,为此储户张先生状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央商务支行,索赔各项损失4万余元。福田法院一审判决银行担责七成,赔偿储户2.5万余元。原、被告双方均不服上诉,此案昨日在深圳中院开庭二审。

  记者从深圳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年来银行卡克隆的纠纷“大爆发”,3年共受理36981宗纠纷,占同期一审新收案件总数的32.5%。

  银行卡遭盗刷

  一审储户银行责任三七分

  储户张先生诉称,2012年8月8日23时52分,他的手机突然不断地收到银行卡取款信息,显示每笔取款2000元。在不到10分钟的短时间内,他的卡被盗取款19笔。但此时银行卡就在张先生身上,他立即拨打招商银行客服电话挂失,同时报警。

  在派出所民警的指导下,张先生到ATM机打印了被盗刷的信息记录,经查他一共被盗取36461元。经查取款地点是在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某镇的自动取款机。录像显示,取款人并非张先生本人。事后,张先生将银行告上法庭,他要求银行赔偿自己各项损失共计40467.46元。

  一审开庭时,银行方面辩称:其交易处理系统和银行卡安全可靠,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该卡是使用密码进行交易的,在密码正确的情况下银行即应予以兑付。

  银行还认为,张先生存在没有妥善保管银行卡账号密码等个人银行资料的行为,由此导致的损失显然仅能由其自行承担。

  福田法院审理后认为,储户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取款密码的义务,银行应当提供足够的技术保障,有效识别银行卡的真伪,确保储户的资金安全。据此,银行应对张先生账户内的资金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张先生自行承担30%的责任。

  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一审判决后,张先生和银行都不服,均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

  张先生昨日到庭参加诉讼,他认为,自己在开户申请书中约定,ATM机取款每日限额为2万元。2012年8月8日晚,盗刷者从23时52分开始取款,到24时结束,实际上自己一天就被盗取了36461元,超出每日限额16461元。

  银行的代理人则当庭解释说,银行并不存在ATM机超过2万元限额的情况。且该行每日切换系统设定在23时57分,并不是按照北京时间24时作为“每日切换点”,这在金融行业也是比较常见的现象。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银行卡克隆纠纷近期“大爆发”

  主要分布罗湖和福田

  银行卡被克隆和盗刷,自然最终的受害者是持卡人,这引发了不少银行卡用户状告银行的案件。

  据深圳中院副院长黄国新介绍,2009年1月至2012年6月,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银行卡纠纷案件36981宗,占同期一审新收案件总数的32.5%。

  从区域分布看,银行卡案件分布高度集中,一审案件主要集中在福田区和罗湖区。从案件类型看,绝大部分案件为信用卡透支案件,且伪卡案件呈逐年增加态势。

  深圳中院为此发布《深圳法院商事审判白皮书》建议:第一,银行特别要加大技术投入,加快技术升级,妥善收集保存证据,降低败诉风险;第二,银行可以充分利用相关执行信息平台,实现社会征信系统的资源共享,减少信用卡透支纠纷的发生;第三,商事审判要规范涉银行卡民商事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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