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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遭克隆被盗20204元 银行被判负八成责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 2012-12-05 09:06:40 字号:TT

  本报梅县讯 (记者叶仕欣 通讯员黄义涛、陈志雄)自己的银行卡是绿色的,却被人拿着一张白色卡片,在外地的柜员机上将卡里的钱给取走了。今年2月18日,梅县古先生的银行卡遭人“克隆”后盗取,丢失20204元。

  日前,梅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借记卡被他人“克隆”,银行未对储户尽到采取安全措施防范风险义务,对此负主要过错责任,赔偿古先生16000多元。

  储户:

  账户存款无故减少

  据了解,2003年12月,古先生在梅县一家银行开设了卡折合一借记卡,开通后,即将原密码作了变更。

  今年3月12日古先生报案称说存款时发现账户中的存款无故减少,并已向发卡行反映此情况。公安机关调查发现,该账户款项于今年2月18日凌晨,在东莞被一戴着帽子和口罩的人,用疑似白色的卡片支取现金两次,共2万元、扣异地手续费共204元。

  古先生说:“卡上的钱被人取走时,我和那张银行卡都在梅州。”由于怀疑自己的银行卡被他人“克隆”,案发后,古先生与银行协商解决,未果。今年5月21日,古先生将发卡行告上了梅县法院,要求银行赔偿损失20204元。梅县法院作出银行负全责的一审判决,银行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

  银行未尽防范风险义务

  日前,梅州中院开庭审理了这宗案件。

  梅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古先生在银行开了借记卡并存入资金,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储蓄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依约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应严格核查银行卡和存折真实性,按照法定或约定的方式向取款人付款的义务,保障储户存、取款交易安全。同时,储户也负有妥善保管好银行卡、存折及其密码,防止泄漏或被他人盗取的义务。

  古先生持有的普通借记卡是绿色的,而他人取现时使用的是疑似白色的卡片,银行也认可两张卡片表面的色差较大,明显不一样。据此,可以认定古先生的借记卡被人取现是由伪卡交易完成的。借记卡已被他人“克隆”,银行未对储户尽到采取安全措施防范风险义务,对此负主要过错责任。

  古先生3次将存折交由其父母到银行处取款,因存折和借记卡密码相同,且被持卡人以外的人知悉并办理存取款业务,有可能导致密码的泄露,故古先生对因密码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亦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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