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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布十大“霸王条款案件” 维权从懂法开始

来源:大众网 2012-06-14 09:34:28
  大众网济南6月12日讯(记者 马鑫)今天下午,山东省工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了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的有关情况。自去年以来,全省工商系统共在17个行业查处和合同违法案件3563件,有效打击了各行业内存在的“霸王条款”。同时,省工商局还向社会发布了2011年以来专项行动查处的“十大典型案件”。

  山东省工商局新闻发言人王天仁介绍说,所谓“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虽然减少了谈判过程,起到简捷、省时、降低交易成本的作用,但由于格式条款是由合同一方预先拟定的,有些当事人往往会在其中预先加入对自己有利的内容,从而侵害到了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单位往往处于优势地位或垄断地位,在合同中也会强加许多有利于自身的条件,这也就是老百姓说是的‘霸王条款’。” 王天仁说。

  据了解,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主要依照国家工商总局公布实施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51号令)集中对各行业存在的“霸王条款”进行整治查处。自去年以来,分别对装饰装修、留学中介、婚纱摄影、商品房销售、美容美发、汽车销售、金融保险等17个行业进行试点性整顿,各级系统共下发行政建议书和责令整改通知书5515余份,制定发布合同示范文本52份,查处违法合同案件共计3563起。

  经过对查处的格式合同“问题条款”进行梳理,省工商局共归纳出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的十类主要表现,主要包括:

  (一)免除自己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如快递公司不分缘由易碎物品损坏不赔;

  (二)免除自己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如保修期内对新车出现的质量问题只修不赔;

  (三)免除自己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如出现拍摄问题或者电脑故障只可重拍,不解约、不赔偿;

  (四)设定消费者应当承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如客户逾期不交纳网络(或者移动业务、小灵通等)使用费的,每日须按欠交金额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五)设定消费者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如快递公司先签字后验货;

  (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如免费配置的有线数字机顶盒自申请之日起三年内不办理报停;

  (七)排除消费者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如甲方违约时仅退还已交纳的中介服务费;

  (八)排除消费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如供水设施损坏造成停水,使用水方受到损失的,供水方不承担责任;

  (九)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如本公司拥有此卡最终解释权;

  (十)排除消费者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如双方发生争议时,以本合同为最终处理依据,任一方不得诉诸法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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