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手机客户端下载 | 青岛天气 | 更多网上媒体 | 疾病查询 财经频道> 最新资讯 > 正文

青岛最低工资标准上调

来源:青岛早报 2012-03-09 06:18:02

  从本月起,青岛驻七区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上涨至1240元,驻五市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上涨至1100元。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根据省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我市调高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1.5元、9.8元调整为13元、11元。如果企业未经审批擅自使用该标准且拒不改正的,最高可处以万元罚款。

  七区最低工资涨15.8%

  据了解,根据全市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从3月1日起,驻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黄岛区、崂山区、城阳区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100元调整为1240元,增幅为12.7%。驻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用人单位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由950元调整为1100元,增幅为15.8%。

  此外,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一同出炉:驻七区的用人单位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1.5元调整为13元,增幅为13%;驻五市的用人单位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9.8元调整为11元,增幅为12.2%。根据相关规定,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者。凡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

  最低工资不含津贴

  根据《关于最低工资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鲁劳社函【2006】387号)的规定,三类待遇不能算在最低工资之内,包括加班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劳动者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

  福利待遇主要包括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费用;按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发给劳动者的费用和用品,以及用人单位自身规定的工作用品;住房公积金;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金、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生活困难补助、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等。此外,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通过补贴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资标准。

  发“最低”得职工同意

  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具有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不能将此作为工资发放的标准。如果企业想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应征得本企业工会同意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自执行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工资管理权限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企业擅自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履行报告制度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2006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188号),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记者 陈珂)

-
相关链接

上一篇:2012胡润全球富豪榜发布

-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