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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至2013年助3万人创业 个人经营出资不受限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2011-12-15 09:20:26

    青岛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昨天下发《关于实施全民创业工程推进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到2013年,全市将政策扶持3万人创业,形成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全民参与、充满活力的新型创业工作机制,确保成为首批国家级创业型城市。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市将重点鼓励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失业人员、农民、军队复员转业人员等群体创业,并在创业的准入领域、出资限额和条件、经营场所限制、试营业群体范围等方面均降低了门槛。

     明确创业主体:重点扶持五类人员实现创业

    《意见》明确提出:到2013年,全市政策扶持创业3万人,组织创业培训2.5万人,创业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新创办私营企业5万户、个体工商户15万户。培育的创业主体包括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失业人员、农民和军队复员转业人员等五类。

    我市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创业,重点面向驻青高校在校大学生和在青创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公共创业服务机构和驻青高校的作用,健全创业服务体系,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一系列鼓励、引导和扶持措施,培育一批优秀青年创业者,力争使高校毕业生创业者比例在目前3.8%的基础上,每年提高0.5个百分点左右。

    我市将积极为留学回国人员创业搭建平台,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青创新创业。对留学回国人员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及科技含量高的转化项目,除落实国家、省有关政策外,在启动资金资助、科技资助、创业平台等方面,给予专门优惠政策。

    同时,将帮助失业人员创业作为解决当前就业难问题的有效途径,引导失业人员利用我市现行各项优惠政策,积极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重点发展商业加盟连锁、家庭服务业等投资少、风险低、见效快的项目,鼓励和支持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并吸纳更多失业人员就业。政府扶持或参与开发建设的各类经营性场所的摊位、商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失业人员出租、出售。

    引导和鼓励农民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支持农民返乡创业。结合区市经济发展优势和产业结构特点,以发展区域节会经济、品牌经济为重点,因地制宜,扶持开发适合本地农民创业的庭院经济、农家宴、渔家宴、生态旅游等项目,大力培育“一镇一业”、“一村一品”,加快发展农村特色经济。落实贷款贴息、贷款担保、创业奖励等扶持农民创业政策,鼓励农民自主创业。

    完善和落实军队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制度,加大对军队复员转业人员创业扶持力度,在创业培训、项目对接、人才支持、资金贷款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引导其结合自身实际,积极从事个体经营,创办或参办私营企业。

     宽松创业条件:四项新政降低创业门槛

    今后,我市将进一步宽松创业条件,拓展创业领域,重点放宽创业的准入领域、出资限额和条件、经营场所限制、试营业群体范围等四项。

    首先将放宽准入领域。坚持“非禁即入”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失业人员、农民、军队复员转业人员等所有创业者开放。对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允许各类创业主体按照平等竞争原则进入。严禁在法律、法规规定外设置限制条件。

    其次,我市放宽出资限额、条件。取消个人经营出资限制,凡申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一律不受注册资本限制;放宽企业出资管理,实行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新开办的企业设立公司,注册资本一次不能全部到位的,首期出资达到注册资本20%,且不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的,不足部分可在两年内分期到位。在注册资本全部缴足前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已缴付资本符合该类公司设立条件)的,在不同时减少实收资本和侵害债权人利益情况下,不需提交新的验资证明;创办各类农村合伙企业,允许企业和个人的资金、技术以有限责任形式投资入股。对从事种养殖业的,允许以与生产经营相关的种养殖物等作价出资。

    同时,我市将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对在各类科技园、创业园、写字楼等经营性场所开办的中小企业,只要对合法权属和房屋总面积作一次性确认,可免于提交房屋权属证明,凭已经登记备案的租房协议办理注册登记;利用自有土地、租赁土地创办企业的,可凭土地使用权证、土地租赁合同办理注册;利用住宅房作为经营场所,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或提交所在居民(业主)委员会证明文件,符合有关规定的可注册非生产类企业;对利用网络从事服务业,雇工人数不超过三人,不将住宅作为仓储和从事危化品经营的,经相关利害人同意后,可将住宅作为住所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申办个体工商户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申请人可以持市场主办单位、开发小区(含工业小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办理注册登记;农村流动性商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工商登记。农民在农贸市场或当地政府指定区域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免于工商登记。

    我市还将放宽试营业群体范围。在执行现行试营业制度的条件、标准基础上,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将申请试营业人员范围扩大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残疾人、返乡农民工、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城市困难家庭人员等七类群体,免费核发有效期六个月的营业执照。试营业期满,要求继续试营业的,可再延续一次,有效期仍为六个月,三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优化创业环境:加大财政投入减免税收

    市政府将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创业投资企业,加大对处于创业前期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提高其自主创新能力。市财政每年安排创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创业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基地奖补等项目;每年安排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资金,用于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奖补、创业培训、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引领大学生创业投资基金等;每年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进行结构调整、产业升级、持续发展等。鼓励五市设立农民创业扶持基金,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奖补。

    按照有关规定,我市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 吧外)的,在三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三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记者 封满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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