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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可减免8000元税费,稳定就业满半年的外地农民工也可办失业,七类人员创办企业可申请最高30万元的贷款……今后数年时间内,青岛城乡居民就业在政策上将得到更多扶持。市政府办公厅昨日下发《关于实施更加积极就业政策做好“十二五”期间城乡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区、市政府强化自身促进就业的责任,完善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劳动者充分就业。根据通知内容,我市城乡居民在“十二五”期间将享受到二十多项利好政策。值得一提的是,在青岛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本市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也可以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持此证在创业方面将享有税收减免政策。 哪些群体属就业困难人员? 本次通知完善了我市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制度,明确该群体是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1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主要包括登记失业的以下人员和协保人员:大龄失业人员(2011年1月1日起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4050”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连续登记失业1年以上人员、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灵活就业可获得社保补贴 对政府开发的公安协警员、劳动保障协理员、城管协管员、卫生清洁员等社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由市、区市财政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补贴和岗位综合补贴。对市内四区开发的社区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的,区财政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综合补贴;市财政给予基本四项保险补贴,并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综合补贴。 对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按规定办理商业综合保险的,由市、区市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50%的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获得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享受完补贴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对协保人员享受完失业保险待遇后,实现灵活性就业或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给予一定就业补助;对因身体患有疾病等原因不能从事工作,经劳动能力鉴定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生活困难的,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招就业困难人员可获补贴 通知规定,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和本市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由市、区市财政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对2011年后新招用的本市就业困难人员 (不含协保人员)和本市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另外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岗位补贴。两项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享受完补贴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对职业中介机构免费介绍本市失业人员并实现就业的,由市、区市财政按照每人2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对介绍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照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持《失业证》创业可减免税费 通知规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以上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持续到2013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在2011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来青务工人员可办失业 从今年起,全市统一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就业要求且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常住人员(含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本市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符合条件人员免费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对符合注销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注销其失业登记。 也就是说,除了本市户籍的居民可申请办理失业登记外,外地来青农民工、高校毕业生也可办理失业登记,但需要满足就业参保满6个月,符合条件的,也可根据相应的标准来领取失业金。 创办企业最高贷款30万 高校毕业生和本市失业人员、未就业退役军人、残疾人、未就业随军家属、被征地农民、返乡农民工等七类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最高不超过5万元提高到10万元;创办企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对高校毕业生和本市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的,由市、区市财政给予每人4000元的资金扶持;对创办企业的,给予5000元资金扶持;这三类人员创办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本市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由市、区市财政根据带动就业人数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 参加劳动培训可获补贴 通知规定,城乡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符合条件的我市将按规定给予补贴。城乡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劳动预备制培训,给予一定的培训费补贴,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员另外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 企业新录用符合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劳动者,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的,给予企业一定的培训费补贴。 就业不给力政府被问责 通知要求各区、市政府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各级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广开就业门路,千方百计增加就业机会和创造就业岗位。把服务业作为今后一个时期扩大就业的重要渠道,大力发展社区服务、商贸流通、文化创意、旅游休闲、金融保险等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行业,提高吸纳就业能力。 市政府以与区市政府签订责任状的方式,每年分解下达就业目标任务。各区市政府要将就业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并列为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各级政府要按照目标责任制要求,依法加强对所属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考核、检查和监督。(记者 陈珂 刘延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