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天气 | 更多网上媒体 财经频道> 青岛财经 > 正文

13种行为属于价格欺诈 消费者若遭遇到可举报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2011-05-09 08:59:55

  价格明明没有降,却故意虚构原价,打出降价的招牌,一些商家在促销商品时常常借此来招揽顾客。5月 8日,市物价局开展大型物价政策宣传活动,对市民关心的商业促销等内容进行释疑。记者了解到,在商业促销的价格政策中,13种行为被列为价格欺诈。市民如遭遇价格侵权,可拨打12358举报。

  由国家发改委颁布、2002年开始实施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中界定,“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则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与此相关的“虚假优惠折价”是指经营者标示的价格等于或者高于本次优惠折价活动前七日内,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

  “也就是说,原价是指交易价格,不是超市想定多少就定多少。”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举例说,曾有一家数码产品经销商在促销一款相机时,标示原价1670元,现价1500元,实际上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的最低价格为1500元。这就是“虚构原价”的价格欺诈行为。

  经常购物的市民可能会注意到,一些商家在消费者质疑其商品价格时,往往以其标价签上的“市物价局监制”等字样作为挡箭牌。对此,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凡是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物价部门只负责对其标价形式进行监管,并不参与实际定价。

  根据规定,如果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进行价格欺诈,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其停业整顿。

  当心这些欺诈行为坑人

  ●虚构原价和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

  ●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对同一商品,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

  ●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的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

  ●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等标价,来诱导消费者。

  ●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特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无从比较。

  ●折扣商品的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

  ●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

  ●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赠物品为假劣商品。

  ●收购、销售商品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

  ●收购、销售商品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含糊标示附加条件。

  ●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低于其他经营者,来诱骗消费者。

  ●采取掺杂、掺假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

相关阅读
相关链接

上一篇:青岛"疯狂白银"一周暴跌25% 创31年最高周跌幅
下一篇:青岛汽车美容店进劣质货谋暴利 消费者遭坑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