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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讯 (记者 马喜生) 犯罪分子“克隆”银行卡,盗取存款,导致储户损失6万余元。储户与银行交涉,银行答应先行垫付储户一半损失,双方就此签订私了协议。银行要求储户保密此事。 两年后,储户就另外一半损失与银行多次交涉无果,储户便得出这样的结论:当初与银行签订的协议里,银行存在玩文字游戏忽悠储户的嫌疑。 昨日,该储户向法院提交起诉状,要求银行归还另一半损失。 银行卡被盗6万余元 广东普宁人周少伟在东莞塘贝市场卖鱼,起早贪黑赚了6万多元,全部存在某银行。 2009年2月5日,周少伟在南城莞太路该银行ATM上取出1500元,当时卡内余额6万多元。3天后,他再去取钱,发现卡内只剩700余元,另外64800元不翼而飞。 通过银行查询得知,这64800元在2月6日被人转走、取走。 2月8日,周少伟向银行和派出所报案。调查发现,周少伟2月5日取款时,该银行ATM被安装了读卡器和摄像头。原来,是犯罪分子在ATM上做了手脚,盗走了储户存款。 银行给储户“预垫”一半损失 近年来,银行卡信息被盗取,造成储户存款损失的案件,经常见诸报端,此类案件还登上2010年度东莞两级法院十大案件排行榜。除非特殊情况,储户就此事起诉至法院,都能得到满意的赔偿。但两年前的周少伟还不清楚这个解决方法,他数次找银行讨要说法,向媒体报料,但没有寻求法律帮助。 后来,在东莞某媒体帮助下,银行与周少伟达成协议,同意预垫周少伟损失资金的50%作为补偿。 为解决此事,该银行与周少伟签下一份被盗存款追索权等事项受让的书面协议,其中第二款为:为解决乙方(周少伟)困难,甲方(某银行)同意受让乙方转让被盗款项的追索权,受让金额为32400元(人民币)。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将款项划至乙方账户。 第三款为:上述款项转入乙方账户时,乙方授权甲方行使相应的追索权,对应的追索权全部转让给甲方。 2009年2月23日,双方签订协议。3月,银行往周少伟账户汇了32400元。 协议要求储户保密 上述协议第四款要乙方承诺: 1.不对外就有关事件发表评论,不散布对银行不利的言论; 2.收到32400元后,不再向银行及其属下机构、上级机构主张有关权利; 3.除因配合银行或司法机关侦查外,就协议内容及有关事项保守秘密,不向任何人透露; 4.配合银行行使追索权。 根据这些条款,两年来,周少伟不再通过媒体或网络向公众提起存款被盗、银行预垫一半损失的情节,但剩余的一半损失也就没有了下文。 另一半损失怎么办? 周少伟说,他觉得银行在协议里玩了文字游戏,因为它没有提及另一半损失的处理方法。 周少伟坚称,当时银行口头上许诺他,另一半钱等公安机关破案后再给。因此,2009年至2010年间,他多次找银行,银行工作人员请他坐,倒杯水,他坐到无趣只好离开,但剩余一半资金的处理却没有一点结果。 去年,周少伟回普宁老家做生意,但他的东莞手机号码也一直没敢取消,担心万一案子破了,银行找不到他。 几天前,周少伟又回到东莞处理此事,向东莞市司法局寻求帮助。司法局法律援助处告诉他:今年2月23日就是协议签订两周年了,应尽快到法院立案。 昨日,周少伟已经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南城法庭提交了诉状,要求银行将剩下的32400元偿还给他。 律师说法 保密条款没有法律依据 北京市惠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志国认为,银行卡被盗取信息丢了钱,犯罪分子偷到的是银行的钱,银行理应向储户赔钱。 周少伟与银行协议的第四款,即关于“不发表评论”、“不散布不利言论”“对外保密”的约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什么是“不利言论”?协议上没有详细规定。向媒体报料,难道属于“不利言论”?(马喜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