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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孤儿供养标准上调 每人每月最高1400元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2011-02-04 08:47:35

    1月31日,青岛市出台《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给出迄今为止全国标准最高、保障面最广的孤儿养育标准。从今年1月1日起,机构供养孤儿最低养育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400元;城乡散居孤儿提高到每人每月1100元。此外孤儿在就医 、就业、住房等多个方面还享受“特殊关爱”。

    ■养育标准

    青岛出台标准全国最高

    1月31日,青岛市出台《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自今年1月1日起,机构供养的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从现行的每人每月690元提高到1400元(详见右表),给出全国迄今为止最高的保障金额和最全面的保障条件。

    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标准提高后,青岛将有726个孤儿受益,其中机构供养的孤儿376人,散居孤儿350人。“机构供养的孤儿多为病残儿童,占总数的98%,其中的78%为中度以上的残疾。”相关负责人说。

    供养经费实现城乡统一

    该负责人表示,此次孤儿供养标准的提高,除金额增加外,还缩小了机构供养孤儿和散居孤儿的供养标准,同时散居孤儿供养标准城乡实现了统一。资金调拨方面,机构供养孤儿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担;城乡散居孤儿养育经费按低保金渠道发放,其中超出低保标准以上部分,由市、区(市)财政按1:1比例负担。

    《实施意见》还要求明确孤儿监护责任,要求民政部门在认定孤儿身份的同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确定孤儿监护人。

    养育标准将适时增长

    据了解,此次制定的标准并不会一成不变,将实行动态管理,以防该标准今后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相关文件明确规定,“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按此要求,本市将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适时提出孤儿最低养育标准增长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按照动态管理原则,孤儿被依法收养的、年满18周岁不再继续接受教育的、就业的,停止政府保障。

    ■其他保障

    机构内孤儿大病市财政“埋单”

    据了解,这次出台的《实施意见》对医疗、就业、住房等各个方面制定了明确、可操作性强的规定。

    医疗方面,本市机构内孤儿全部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孤儿住院和大病门诊经费,将由市财政“埋单”。城乡散居孤儿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覆盖范围。孤儿的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在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相关政策后,个人负担部分在救助上给予重点倾斜。

    上学基本免费,就业重点帮扶

    在教育方面孤儿基本可以实现免费上学。在幼儿园就读的孤儿,免缴托幼费和伙食费;在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孤儿,免缴课本费、作业本费、校服费和学杂费,并给予助学金,寄宿生孤儿免缴餐费和住宿费;在市属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享受国家助学金最高档,每人每年4000元;考入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孤儿的入学费用,散居孤儿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负担;机构内孤儿由儿童福利机构负担。孤儿接受教育期间,原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继续对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孤儿就业困难的,人社部门要优先给予就业指导和就业帮扶。对就业困难的残疾孤儿,民政部门确定定量指标,由福利企业安排就业。

    孤儿优先安排廉租房

    孤儿成年后,还将得到生活救助,其中住房就是很重要的一方面。机构内养育的残疾孤儿成年后 ,政府优先给予廉租住房保障。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由镇政府和村(居)委会优先安排宅基地建房,并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给予资助。居住在城市的孤儿成年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政府优先安排廉租住房。对于民政部门认定的特殊困难孤儿,经财政和住房保障部门批准,适当减免租金。

    机构内孤儿将“走向”家庭

    “此次规定的标准不仅有对孤儿的物质保障,还关注到他们的心理健康发展。”相关负责人表示,机构供养的孤儿由于生活环境的影响 ,成年后融入社会比较困难。为此本市将推动机构内养育的孤儿家庭寄养,继续完善家庭寄养政策。

    据了解,这些工作已经开始了有益的尝试。位于胶州市的儿童福利院胶州工疗康复中心同当地的家庭建立联系,让孩子们白天在这里康复、锻炼、工作,晚上到这些家庭中生活、居住,以便更好地融入到社会生活中,推进亲情化养育,推动孤儿回归家庭,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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