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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临沂市肿瘤医院原院长马某因80多次受贿共计100多万元,12月1日,被兰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7.67万元、美元4000元;马某受贿犯罪所得赃款需继续追缴36.23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马某在担任临沂市肿瘤医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该院的医药、器械采购以及安装数字化管理软件设备和本院人事安排过程中,多次非法收受医药、器械代理商白某、郑某等人的财物,以及山东某软件有限公司经理曹某和本院职工郭某、赵某等人因工作调整所送的财物,收受财物共折合人民币价值103.9万元、美元4000元(折合人民币约2.72万元)。 自2004年5月至2010年3月间,马某一共80余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 鉴于其在接受检察机关调查时,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不掌握的其他同种较重罪行,并退还了大部分受贿赃款,且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决定从轻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