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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优抚对象涨补助 残疾军人抚恤金提高10%

来源:青岛早报 2010-09-20 07:10:43

    早报讯 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我市目前共有优抚对象3.3万人。待收到国家提标文件后,我市将按照国家政策同时结合我市实际,落实各项抚恤补助提标。

    中央地方按比例承担经费

    我市最近一次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是去年10月1日。其中,残疾军人(含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和“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提标幅度按国家提标幅度执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950元;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平均每人每月42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退役人员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每人每月200元。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也随前一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幅相应提高。

    据悉,从今年10月1日起,国家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其中,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分别提高10%,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48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同时,此次国家还将享受待遇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200元提高至220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经费。

    一级因战抚恤金将达28690元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8690元、27780元、26870元,分别比2009年提高了2610元、2530元、2440元,一级因战残疾抚恤金标准达到了2009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89%。

    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8730元,达到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1%;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5420元,达到2009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2%。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19890元、19890元和8600元。

    据介绍,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17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0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今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此次提标共新增经费5.8亿元,全年共安排抚恤补助经费210.6亿元,惠及619万优抚对象。(记者 于小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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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乡抗日老战士 每人补助3000元

    记者昨日从市民政局获悉,今年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65周年,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向在乡抗日老战士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通知》,国家向在乡抗日老战士每人发放3000元生活补助金。据了解,目前我市有836名在乡抗日老战士,下月中旬前补助金将发放到位。

    据悉,在乡抗日老战士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发放对象为1937年7月7日—1945年9月2日期间入伍,目前健在的在乡抗日老战士。我市836名在乡抗日老战士分布在12区市。目前专项资金已下拨各区、市,将于10月中旬发放到每位在乡抗日老战士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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