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 已建住宅集中供热设施安装收费的管价形式及收费标准是如何确定的?已建住宅建筑红线内集中供热设施安装费如何协商确定?记者注意到,近日,许多市民对这些问题感到困惑,就此,记者采访了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以求详细解答。 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已建住宅集中供热设施安装费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从居民热用户楼前入口阀门井出口法兰以外的所有供热设施安装费,称为供热配套费,该项费用属于政府定价,按照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字[2008]92号)文件的规定,收费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95元;另一部分是用户楼前入口阀门井出口法兰起至各居民用户室内所有供热设施安装费,称为已建住宅建筑红线内集中供热设施安装费,该项费用属于市场调节价,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02]88号)文件的规定,收费标准应由自愿要求配套改造的用户与供热企业在配套费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关于已建住宅建筑红线内集中供热设施安装费如何协商确定,该负责人指出,由于居民用户与供热企业对集中供热设施安装工程的信息不对称,为了维护居民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供热企业的收费行为,2009年1月8日青岛市物价局会同青岛市市政公用局出台的 《关于规范已建住宅建筑红线内集中供热设施安装收费行为的通知》(青价格[2009]8号)文件,要求供热企业在安装集中供热设施前,须将批准的设计方案、工程主要原材料情况在居民区内进行公示,主要原材料应招标采购,采购价格应向用户公示。供热企业向用户收取已建住宅建筑红线内集中供热设施安装费,应当在总费用不超过主要原材料 (包括散热器及配件、管件、阀门、管接件、保温材料以及与室外供热管网连接的管道、法兰、放水阀等)费用1.8倍的范围内,按照施工图、现行工程定额及原材料采购价格信息据实确定,并与用户签订安装合同(协议),明确施工期限、质量保证、保修期限等内容。未签订合同(协议)的不得收费。通俗一点讲,就是要求供热企业明码标价,这个标价不能只模糊的标总价,要详细的标价,让普通居民能看得明白。 “总费用不超过主要原材料费用1.8倍有何指导意义?”对于记者的这个问题,该负责人介绍,集中供热设施安装费是根据施工图纸、工程定额和原材料价格等资料计算得出的,由于普通居民对此缺乏了解,难于考究,为了让居民用户通俗易懂,我们调取了三家规模较大供热企业以往集中供热设施安装工程施工图纸,由社会中介机构根据不同的安装率,分别编制了预算,总费用均未超过主要原材料(包括散热器及配件、管件、阀门、管接件、保温材料以及与室外供热管网连接的管道、法兰、放水阀等)费用1.8倍。因此,我们在文件中确定了这个参考标准,就是为了让居民用户便于测算,只要总费用不超过主要原材料费用1.8倍,收费就算大致合理,否则收费就是不合理,应与供热企业重新协商。 (本报记者 何 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