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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提醒纳税人防三大误区:纸上富贵不用申报

青岛新闻网  2007-03-29 10:40:59  红网-潇湘晨报

 

    年所得逾12万元者自动申报个税,在我国尚属首次,许多人对其还存在一定的认识偏差或误区。昨日上午10时,湖南省地税局税政三处的税务专家顾燕群、周立新、柏芳来到晨报接听市民热线,为广大市民答疑解惑。

  税务专家提醒纳税人,进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时,应避免走入三大误区。

  年工资收入≠年所得

  在长沙市从事广告业的易先生打入热线询问,自己去年一年的工资薪金收入并未超出12万元,而其它的劳务报酬则远远超过工资部分,这种情况是否需要进行个税自行申报?

  “年工资收入,并不等同于年个人所得。”省地税局税政三处处长顾燕群介绍说,按《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年所得是一个综合概念,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取得税法规定的各项所得,包括财产转让所得、稿酬所得、劳务报酬等等在内的共11项内容相加,工资薪金收入只是其中的一项。

  纳税人在计算时,应把其他各项所得合并计算。合计数额超过12万元的,应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手续。

  股票暂免征个税≠可免申报

  岳阳的陈女士询问,自己去年炒股票盈利超出了12万元,但是按国家的相关规定,转让股票所得可以暂免征税,是否就不用进行个税申报?

  顾燕群表示,无论是应税项目,还是免税项目中的股票转让所得,都应申报。从去年1月1日开始算起,至12月31日期间,所有的股票转让收益均属于上年度个人所得,虽然不用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仍需要进行申报。

  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而言,虽然其中也有一部分是取得的股票转让所得要汇总自行申报,但股票转让所得仍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股票转让所得自行申报和是否征税是两回事。

  “股票转让收入怎么算?听说是转让后才计算盈亏,那是不是我年底满仓就不用计算收入了?”打入热线的长沙市民余先生,也十分关心股票转让所得的有关自行申报政策。

  他所关心的问题,在国税函〔2006〕1200号文件中已经明确:“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按照此规定,余先生持有的股票年度中未发生转让行为,不需要就此项所得申报,但如果年度中有股票转让行为,即便年终满仓,也需要就转让所得进行申报。

  自行申报≠缴税

  从事机票代售的肖先生昨日打入热线表示,他平时代理南方航空公司的机票销售业务,但每次从航空公司领取劳务报酬时,都需要先到当地地税部门开发票,每次都依法依规扣缴了税款,是不是就不用再进行申报了?

  税务专家指出,个税自行申报和纳税不能混为一谈。

  关于个税自行申报,纳税义务人最关心的一个问题是,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手续后,还要不要再缴个人所得税,会不会造成重复征税。个税自行申报分为有税申报和无税申报两种,如果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已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属于免税的股票转让收入项目,那么只要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手续即可,无须再缴纳个税。只有在纳税人取得所得没有扣缴税款或扣缴税款不足的情况下,才要进行补税,因而不会造成重复征税。如果肖先生平时已经足额交纳了个税,就不用再补交税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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